我国法律对于企业名称的使用有什么要求?企业名字是公司设立和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字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对于其他的公司,企业名字登记一般与公司开展登记同时进行。
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企业名称的管理规范比较具体、全面,其主要内容包含:
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1个名称。并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申请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必须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1个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通常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容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能够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申请注册。
四、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具体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登记后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优先申请的原则来处理。
六、企业名称能够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对别人侵犯自己的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能够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均应适用于合伙企业,除此以外,合伙企业还不得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和“有限责任”的字样。
必须在设立以前申请企业名字预先核准的,主要有以下三类公司:
一是非经行政当局许可不得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意欲进入许可证资质制度控管之下的行业的公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管制之下的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如由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