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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

  
很多企业对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希望大家能对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企业应警惕应税行为价格异常风险问题

在营改增纳税申报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必须注意“应税行为价格异常,税务机关有权明确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明确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阶段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明确。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阶段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明确。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明确。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那么税务局会以怎样的标准来衡量、评判纳税人“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通过实务操作中,不难发现以下标准是税务局普遍关注的问题:

存在特殊销售目的

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给内部职工、给关联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以产品作为投资、分配股东、以产品或商品作职工福利分配等等,都存在 “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必须企业谨慎对待。

与公允价格差别大

自产产品,销售价格低于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外购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其购进产品成本都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

产品质量差别大

凡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其销售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可用性残、次品,只要有产品质量部门检验证明的,其销售价格可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可视为“正当理由”。

尽管各项规定和各项政策法规未完全解决税企双方普遍关注“价格明显偏低”行为中什么属于“正当理由”、什么属于“不正当理由”,没有1个明确、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而错误处理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警惕税务局与企业对判断“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存在的分歧,赢得税企双方的共识,避免销售额重新被明确调整申纳税申报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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