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申请等待驳回复审表明该商标已被驳回,商标局不予申请注册。显示日期的,说明该商标已经超过复审的期限;还没有显示日期,说明该商标还可能在复审的期限内,假如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复审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争取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1个商标能否被核准申请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尽管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1个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
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注册商标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仅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
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注册商标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假如明确要做商标复审,那么请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审申请
日期应以商标局审查员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日期为准。申请复审的日期计算方法为:自商标代理机构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假如商标代理机构未能收到上述文件,商标局以发文日(寄出文件的那天)推算1个月的时间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