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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压力管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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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压力管道要求

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

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规范,并能有效运行;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含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资质。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资质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资质。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能够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必须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假如基本条件(包含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转变的,能够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资质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转变,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资质。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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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压力管道要求

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压力管道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A基本通用条件

A11技术人员

A1.1工程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

A1.2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A1.1.3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制造单位最高管理层人员,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A1.1.4质保工程师

制造单位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

A1.1.5责任人员

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要环节(如设计、工艺、资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资料的挤出、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产品检验(宏观检查、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等)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A1.1.6焊接人员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含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容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接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生产必须。

A1.1.7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制造专项条件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所进行的项目至少有相应的检测项目Ⅱ级人员各2人项。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及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A1.1.8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A1.1.9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资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在组织形式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完成检验工作。

A1.1.10技术工人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A2生产条件

A2.1生产厂房

制造单位有适应生产必须的生产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生产,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A2.2生产环境

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必须,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生产、试验、检验的要求。

A2.3分包

铸造、锻造的分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是取得制造许可的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制造专项条件要求采用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其产品的无损检测、出厂检验项目的性能试验不得分包。

A2.4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用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必须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产品有铸造或者锻造工序不分包而设有铸造、锻造工序的,其铸造、锻造的条件应当能够达到单项许可条件的要求。

A2.5工艺装配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生产必须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气源、水源、起重设备、传送设备等。

A2.6无损检测设备

对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由本单位进行的项目,应当配备满足生产必须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及配套设备。

A2.7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资料验收、工序间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必须配备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以及配套设备、工装,如硬度计、光谱分析仪、资料成分分析设备、力学性能试验设备等。假如分包不能方便经济的满足要求,不应当采用分包方式满足本条所述资源条件要求。

根据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和工序检验项目的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测厚仪、电火花防腐层检测仪、测温仪、热处理设备配备的温度时间自动记录装置等。

A2.8试验设备

对于产品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包含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项目的许可产品,需压力试验的应当配备电动试压泵和压力试验装置,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压力试验通常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专用试验设备);需气密试验的,应当配备气源或者空气压缩机,其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应当与许可产品相适应,气密试验通常应当采用专用试压设备(如阀门气密试验专用试验设备)。

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产品种类、规格及生产必须相适应,试验装置上应当配备至少2只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

A2.9计量器具

具有与许可产品标准要求(包含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测几何尺寸、角度、光洁度、形状和位置公差的量检具,如外卡、游标卡尺、直尺、周径尺、角度尺、检测样板、检测平台、螺纹环塞规、光洁度验块等。量检具的品种、数量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和各工序检验的需求相适应。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计量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A2.10焊接设备

焊接是产品主要工序的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焊接资料库,有确保焊接资料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应当有焊接资料烘干设备(至少1台焊接资料烘干设备、1台保温设备;有适应生产必须的焊条保温桶)

A2.11标记工具

应当有在许可产品上作安全标记以及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标记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

A2.12资料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原资料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资料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等要求。

A2.13成品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成品保管条件,

有专用库房、货架或者专用场地,满足防潮、防尘、防机械损伤、防老化的要求。应当在专用库房存放的,其专用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室内存放的要求。

A2.14设备档案保管

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产品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必须。

A2.17. 许可产品所涉及的计量设备,

A3相关法规、文件

A3.1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有产品制造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与产品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正式颁发的文本);有与产品相关的标准(正式颁发的文本,包含产品标准、资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

A3.2设计与工艺文件

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与工艺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采用的标准清单、设计计算书、

产品说明书。

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的标准件产品不要求设计计算书。

A3.3工艺文件

有针对产品制造工序,按产品品种、规格、加工方法等编制的加工工艺,如涉及产品生产过程的加工流程工艺文件及图卡、各种资料进货检验文件、锻造、铸造、焊接、机加工等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产品检验作业指导书、油漆、包装作业指导书、产品编号及标记作业指导书等。根据产品制造必须,编制工艺流转检验卡。

A4型式试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有型式试验清单、有提出型式试验要求及试验项目的设计与工艺文件、有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需自备的型式试验设备及工装。对于无法在实验室完成的型式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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