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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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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

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含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不在质检系统职能范围之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考核不在质检系统职能范围之内。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含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审批依据,请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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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流程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规范,并能有效运行;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含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资质。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资质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资质。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能够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必须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假如基本条件(包含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转变的,能够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资质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转变,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资质。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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