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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ISO体系年审的那些事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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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ISO体系年审的那些事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说说ISO体系年审的那些事情

非洲经济学家Dambisa Moyo说过:“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在投标领域中也能够这么说:办理资质最好的时间是1个月前,其次是现在。众所周知,普遍资质办理周期多为1个月内左右,有些甚至只需几个工作日即可。我们遇到过因临时投标必须急忙咨询体系的顾客,但时间太急,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资料对接-辅导-排审-审核-发证等系列流程下来,绝非在几天内就能完成。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除了首次认证需如此,年审也不可忽视。认证是许多项目招投标的“铁门槛,然而通过认证却并不代表着能够高枕无忧,企业不按时年审,因证书失效而失去宝贵的投标机会,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关于年审,认监委是这样规定的证书自上次审核之后的第8~12个月,必须进行年度监督审核,不进行年审的企业,超过上次审核12个月的,证书将会被暂停使用。暂停期间,企业能够申请恢复有效审核;暂停期满3个月,证书自动撤销失效。一旦证书撤销失效,必须再次使用证书,则必须按照初审的流程进行重新申请,对比监督审核,这种方式无论是在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上,对企业而言,都是一种损失。什么叫年审?对于企业而言,证书年审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目前主流的管理体系如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如同老师要每天检查作业一样,获证企业每一年也要接受认证公司的审核,这就是年审。为何年审?通过认证表明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达到了1个新的高度,而年审的目的则是要及时发现企业在运行当中的规范问题。添加认证标签,能够极大地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度,以过人的美誉增强自身实力,此外,是否通过认证也经常会是一些招投标项目的“铁门槛。假如没有按时参加年审或是在内部管理当中存在着重大缺陷,企业则将会被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公司暂停或撤销证书。专业的事,还得交付给专业的人来做,老总们都是在商海中辟疆扩土的各路豪杰,不当为了区区几千块折腰。切莫心存侥幸 因小失大。许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都有着这样的想法:认证证书被撤销也没有关系,能够再找一家认证公司重新申请认证。其实这是有很大风险的,由于根据中国认证认可相关条例规定,假如认证证书被撤销,企业就很可能会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小黑板上留下一笔不良记录,即使重新申请认证,通过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试想一下假如就在这时有项目招标要求ISO证书怎么办?因此获证企业应牢记按规定参加年审审核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不然错过了订单甚至是招标项目的参标资格,那损失的就不是几千块的年审费了,切记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既然年审如此重要,那么究竟该从何处着手?相信许多企业都会一头雾水,下面就来听听下面的建议吧。1. 要求认证公司提交本次监督审查计划。2. 根据计划查看本次审查的部门及条款。3. 分析各个部门接受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质量记录。4. 查看上一次外审的末次会议纪要。5. 开展自查并完善不足之处。顺当通过年审光有这些准备还不够,更必须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在这里已经帮您整理好了一些各职能部门常见的审查点:常见审查点供应部门:合格供方名册、合格供方评定过程记录、供方业绩考评记录等。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方面如设备台帐、保养周期检定计划及记录、设备购置及验收过程记录、特殊工序的监控记录(含设备、人员资质认定)。技术部门:设计开发过程记录、技术文件管理记录、特殊工序确认记录。品质部门:管理评审记录、内审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监视测量装置管理记录、检验试验记录、质量方针目标的建立、分解、实施及诊断记录。人力资源:人员培训、资质实施及验证记录。市场营销类:顾客相关过程。重点审查的将是顾客要求确认、内部评审过程及记录,如合同评审表、顾客满意度测量记录等。总结:证书的取得不是1个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企业必须把体系建立起来,让体系运行进入到企业中去改善企业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的让企业在体系中慢慢发展壮大,这才是iso体系认证的基本目的!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是正式表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具备实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一>为何要进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1.实验室自身发展的必须

鉴定报告和(或)鉴定证书是实验室最终成果的体现,能否向社会出具高质量(准确、可靠、及时)的报告和(或)证书,并得到社会各界的依赖和认可,已成为实验室能否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核心问题,而实验室认可恰为人们在对鉴定结果的信任上提供了信心。

2.实验室认可是客观必须的产物

A、发展贸易的必须

B、质量认证发展的必须

C、公证活动的必须

D、政府管理的必须

<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a.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服务的能力;

b.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c.获得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与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

d.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

e.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f.列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可机构名录,同时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电子申请注册、发布;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依据

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及在以上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见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

三、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领域

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化、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电子数据鉴定等。

四、咨询机构辅助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工作的意义

1. 编制全程工作规划,以防实验室无计划进行认可工作;

2. 策划专题培训并到实验室进行现场培训,减少实验室外出培训的开支;

3. 咨询专家会同实验室内部人员进行文件策划及文件编写工作,提供电子文件范本,减少实验室内部人员编写文件的繁重工作量;

4. 在文件运行过程中,咨询专家到实验室进行运行指导(包含表单记录的填写、硬件设施的配置及改造、盲测、设备校准、设备档案整理、样品标识、物品试剂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对症下药,使实验室少走弯路,节省获取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时间;

5. 指导填写《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申请书》,协助实验室递交相关资料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6. 协调和处理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往来的文件和资料,使实验室少走弯路;

7. 确保实验室一次性成功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所派专家组的现场评审,避免重复评审,节约相关开支;

8. 协助整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所派专家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协调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关系,协助实验室尽早获取认可证书;

9. 实验室可吸收咨询专家辅导不同单位的经验,博采众长,取长补短。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参考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和技术辅助人员。

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

质量负责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技术管理者: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

鉴定资料:包含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分支机构: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的分部,该分部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金、人员、设备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分部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外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测、检查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管理要求

4.1组织

4.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4.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4.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1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4.1.6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含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4.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4.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4.1.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4.1.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含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含描述怎样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能够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外部信息

4.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4.4.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

4.4.3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4.4.4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标明。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4.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

4.6.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含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资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4.6.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4.7投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4.9记录

4.9.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控制程序。

4.9.2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字。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鉴定活动进行正确评价。

4.9.3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质量记录,原始观测记录、导出数据、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应当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4.10内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每12个月不少于1次。在12个月内,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到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包含现场目击。

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容许时,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鉴定活动。

4.11管理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每12个月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1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转变;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从事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监督,监督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

5.1.2鉴定活动必须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以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5.1.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为司法鉴定人员制定必要的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其中能够包含: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教育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5.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证明资料。

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当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液、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鉴定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鉴定方法

5.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的方法。

缺少作业指导书影响鉴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标准方法发生转变应当重新进行证实。

5.3.3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后,能够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5.3.4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应当现行有效,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5鉴定方法的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获得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确认。

5.3.6司法鉴定机构利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对鉴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检索时,应当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包含数据输入、采集、存储、转移和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依靠借用或者租用仪器设备进行的司法鉴定事项不予资质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4.2仪器设备有过载或者错误操作、或者显示的结果可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后才能继续使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检查这种缺陷对以前的鉴定活动所造成的影响。

5.4.3司法鉴定机构在使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之外的外部仪器设备前,应当验证其符合本准则的要求,保存验证和使用的记录。

5.4.4设备应当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技术资料应当便于相关人员取用。

5.4.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对鉴定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仪器设备以及软件的档案,至少应当包含:

a)仪器设备以及软件的名称,并对其进行唯一性标识;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

c)对仪器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

d)当前的位置;

e)制造商的说明书,或者指明说明书存放地点;

f)检定、校准报告或者证书;

g)仪器设备接收或者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i)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有表明其状态的标识。

5.4.7仪器设备脱离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控制,该机构应当确保仪器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当必须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鉴定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或者修正值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其得到更新和备份。

5.5量值溯源

5.5.1司法鉴定机构的量值溯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确保量值能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

5.5.2检测量值不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或者提供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证据。

5.5.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设备检定或者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量值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测设备以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对其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以保证其准确性。对于规定应当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对于会明显影响鉴定结果的仪器设备需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5.5.4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或者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以前和之后均应当校准。司法鉴定机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当仅用于校准而无需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其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应当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适用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者损坏,确保其完好性。

5.6鉴定资料处置

5.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资料的提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确保鉴定资料的完整性。

5.6.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记录接收鉴定资料的状态和相关信息,包含与正常或者规定条件的偏离。因鉴定必须耗尽或者可能损坏鉴定资料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5.6.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鉴定资料的标识系统,避免鉴定资料或者其记录的混淆。

5.6.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鉴定资料。对贮存鉴定资料的状态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鉴定资料的流转记录。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鉴定结果的有效性,能够采用下列方式: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或者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司法鉴定机构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鉴定;

d)对存留鉴定资料进行再次鉴定;

e)分析同1个鉴定资料不同特性结果的关联性。

5.7.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可能超出预先明确的判断依据时,应当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结果。

5.8司法鉴定文书

5.8.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保证其准确、客观、真实。

5.8.2司法鉴定文书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标题;

b)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及许可证资质号;

c)鉴定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事项);

d)唯一性编号;

e)委托人;

f)鉴定资料;

g)检验检测过程;

h)鉴定方法和依据;

i)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适用时,形成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

j)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

5.8.3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应当包含与鉴定意见、检验结果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包含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的目录。

5.8.4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标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今日通过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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