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资质
生产许可证资质
生产许可证资质
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试验和全项目抽样检验,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政府颁发证书,准予生产。另一方面,通过执法监督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予以查处。因此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是政府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强制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1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 申请和受理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 耗 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2条 生产许可证资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资质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3条 产品申请程序
填写申请书;(包含以下附件)
a.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 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c. 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
d. 产品检验工具、设备和仪器明细表;
e. 代表性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明细表;
f. 产品外协、外购件明细表;
g. 领导及技术人员明细表;
(注):产品检测收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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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
生产许可证资质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办证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实施细则》。
二、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基本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范围:
产品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公布的实施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的产品,具体见申证产品《目录》和各种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实施细则》。
申请种类: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委托加工备案以及生产条件发生转变需重新取证的申请。
四、企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发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资料三份;
4、企业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原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份;
5、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申请资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按名称变更要求补充有关资料。
(二)增项(增单元、增规格、升级、增生产点):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增项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要求补充资料。
(三)迁址: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资料三份;
4、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5、迁址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要求补充资料。
(四)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变更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资质正本、副本原件。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变更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前、后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
(3)生产许可证资质正本、副本原件;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二份;
(5)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本条1至3款规定提交资料。
(五)补领证书: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补领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二份: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标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4、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资质无法辨认的可本条1至3款规定提交资料。
(六)更正证书
1、名称有误:
(1)《生产许可证资质更正登记表》原件二份,省局签署意见并盖章;
(2)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生产许可证资质正本、副本原件。
2、产品内容有误:
(1)《生产许可证资质更正登记表》原件二份。省局将相关证书原件报送审查部,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必须更正的生产许可证资质正本或副本原件。
(七)委托加工备案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通常为三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加盖各自公章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常各为三份;
3、被委托企业的被委托加工产品的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资质复印件通常为三份。若委托企业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还应提供其生产许可证资质复印件三份;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八)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
1、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书》原件三份,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书》原件三份;
2、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三份;
3、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三份;
4、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资料三份;
5、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按本条1至4款的要求提交外设点申请资料。
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后,若新增所属单位必须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的,新增所属单位应按本条1至4款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及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资质正本、副本原件。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的申请资料按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的要求办理。
五、申请受理
企业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生产条件发生转变需重新取证的申请资料,由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的决定。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委托加工备案的申请资料,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或备案意见;并自受理名称变更、补领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全许办。
六、审查
对企业发证、增单元、增生产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转变需重新取证的审查包含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国家审查部或省局根据不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核查企业。
对实地核查合格的申证企业,审查组及时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必须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属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汇总资料上报全许办审查中心;属省局组织审查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汇总资料上报全许办审查部。
对实地核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省局或国家审查部将申证企业的申请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办公室。
七、决定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办公室书面审核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自受理企业发证、增单元、增生产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转变需重新取证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资料、补领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书面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补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主要包含:审查费、公告费、产品检验费三部分。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1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为每个获证企业400元(2007年3月5日省直两处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才[2007]66号文)从即日起,停止向企业收起公告费(400元)》;产品检验费按照不同产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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