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资质认证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资质要求(一、二类)
法律法规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3.《关于公布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审批范围及条件:
1.申报产品已明确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申请人为湖北省省内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已具备拟申请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通过预评价,完成申请注册检测且结论为合格;
5.已完成对临床评价资料的汇总和分析;
6.已参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的相应技术指导原则。
7.办理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要求。
申请资料:
一.《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申请表》
1.应有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人住所”与工商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提交的已完成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
二.证明性文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
3.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的复印件,样品委托其它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资质和委托协议的复印件(生产许可证资质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见附件2)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申请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申请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标明该证据文件名称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四.综述资料
(一)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明确依据。
(二)产品描述
1.无源医疗器械:应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资料,以及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2.有源医疗器械:应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以及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三)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四)包装说明
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
(五)适用范围和禁忌症
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所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明确目标用户以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
2.预期使用环境: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以及可能会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功率、压力、移动等)。
3.适用人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必须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4.禁忌症: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
(六)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资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七)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批准文号和批准文件复印件;预期与其它医疗器械或通用产品组合使用的应当提供说明;应当说明系统各组合医疗器械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
五.研究资料
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一)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含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指标的明确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二)生物兼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资料的生物兼容性进行评价。
生物兼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含:生物兼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资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三)生物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资料、动物源性资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包含说明组织、细胞和资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阐述来源(包含捐献者挑选细节),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它病原体及免疫源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工艺验证的简要总结。
(四)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1.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2.终端用户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明确的依据;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3.残留毒性: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4.终端用户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明确的依据。
(五)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的明确:如适用,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p>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六)临床前动物试验
如适用,应当包含动物试验研究的目的、结果及记录。
(七)软件研究
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含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当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明确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
(八)其它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它研究资料。六.生产制造信息
(一)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标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二)有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
注:部分有源医疗器械(例如:心脏起搏器及导线)应注意考虑采用“六.生产制造信息” (一)中关于生产过程信息的描述。
(三)生产场地
应概述研制、生产场地的具体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具体情况。
七.临床评价资料
按照相应规定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以及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一)风险分析:包含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
(二)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必须降低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当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如医用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等。
(四)任何1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九.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应提供一份经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并提交电子文本与经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完全一致的声明。
十.产品申请注册检验报告
提供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申请注册检验报告和预评价意见。
十一.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及相关法规要求。
十二.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申请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2.申请人声明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资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三. 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人不是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并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
办理流程:
1、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初审;
2、省局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3、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审评中心意见综合审核并报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呈分管局长审批;
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制证、送达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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