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

  
很多企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希望大家能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单位(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通常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通常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由安监局实行备案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由市安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安监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安全标志证书。

从事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取得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

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

第八条、市安监督局依据职责权限每一年公布一次取得备案证明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二章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与备案

第九条

生产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所生产产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

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条生产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文件(如: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五)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六)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和复印件,若无申请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第十一条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工商申请注册所在地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安监局。

(二)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产品技术(标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提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填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报工商申请注册所在地旗(县)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安监局;

(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工商申请注册地在外省的经营单位进入我区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向安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销售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向市安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鼓励大型经营企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营市场。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第十六条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抽查,检验费用由被检验单位承担。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规范,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转变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防护用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生产或经营国家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

(九)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停业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或经营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第三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备案的申请办理,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或其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证明与通常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今日通过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

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2014年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

英国连锁零售巨头乐购(TESCO)与华润创业强强联手组成合资公司,华创持有合资公司80%股份,乐扣TESCO则持有20%,大规模地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经营大卖场、超级市场、便利店、现购自运业务及酒类专卖门店等零售业务。

相信,这一强强合作,将给中国零售界带来双赢的局面。不久将来,乐扣Tesco100多家的内地门店统一改为“华润万家”,藉此实现品牌效应。乐购(TESCO)与华润创业新成立的合资公司标明,预计企业销售额将达到约100亿英镑,合人民币950亿元左右。

众所周知,乐购(Tesco)作为全球几大零售老大之一,一向在选择供货商时,谨慎且严格。入驻乐购(Tesco)大卖场的供货商必须按照乐购(Tesco)的顾客方标准审核(Code of Conduct)进行验厂,审核内容则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并要求供货商在劳工标准和工人生活条件等方面承担规定义务。验厂内容包含如下:

1)、童工

2)、强迫劳动

3)、歧视

4)、自由结社

5)、工时

6)、薪水福利

7)、环境

8)、健康

9)、安全和管理评审

今日通过对《乐扣TESCO验厂标准有变,2014年最新—华润创业强强联手》的学习,相信你对认证有更好的认识。假如要办理相关认证,请联络我们吧。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