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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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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商标申请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发布《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注册商标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2.注册商标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能够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能够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依据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依据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其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式。

四、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注册商标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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