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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对相关方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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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对相关方的管理程序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一切单位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八条 在对外经济开放地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竣工后,必须报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45日内,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上报方案自行生效。

第九条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申请,如实填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浓度,经审核批准后,方能生产或营业。排污情况发生转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对外经济开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限期治理,制服消除污染的费用,赔偿损失;并能够给予警告或罚款。

当事人不服,能够在受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有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相关方的管理程序

对相关方的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OHSMS的正常运行,对可能产生职业安全健康危险的相关方进行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公司OHSMS有关的、涉及相关方的所有公司管理部门。 3.职责 3.1设备处、供销处、基建处负责对与之有业务关系的相关方的OHS管理工作。 3.2人事处负责临时工、民工等外协人员的OHS管理工作。 3.3各相关单位负责对进入本单位工作现场外来人员的OHS管理工作。 3.4安全责检查各相关单位对相关方的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设备处等单位对引进的外协人员进行公司OHSMS运行知识的教育工作并负责贯彻执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事故的发生。 4.2人事处对临时工、民工等进行OHS知识的培训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3基建处对外包工、外来基建队伍进行公司OHSMS运行知识的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其对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合同中应尽可能包含劳动保护品的配备;发生事故的处理条款等内容。 4.4接受外协的各单位对外协人员进行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提出安全技术要求。 4.5供销处的原资料采购、设备处的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安全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活动中,应向供应商索要必要的安全性能指标和运输包装、贮存条件说明等信息,并监督其实施。 4.6相邻单位及相关方的合理抱怨、意见由安全处负责搜集、整理,并予以答复,安全处处理不了的向管理者代表反映,直至问题的圆满解决。 5.相关文件 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6.相关记录 OHS对相关方的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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