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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常见问题,关于ISO17025实验室认证监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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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常见问题,关于ISO17025实验室认证监督评审

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常见问题

1、厂房建设期间环保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环保局批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环保局验收

4)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2、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

1)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例如:生产经营范围包含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

b、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最易导致缺漏;

c、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

d、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资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

2)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明确存在偏差。

3)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

a、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转变,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b、产品的资料发生了转变,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c、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发生了转变,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d、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3、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

1)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明确其控制方法/程序;

2)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的识别、评审

1)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识别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顾客的要求未识别到位;

2)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

3)未将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

4)未及时对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以及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5、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

2)对已明确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部分指标无法测量;

3)对所有的目标、指标未能予以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

4)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转变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6、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

1)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

3)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7、能力、培训和意识(人力资源管理):

1)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

2)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

3)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对重要环境因素必须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必须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

3)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

4)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

2)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转变,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MSDS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10、运行控制:

1)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

2)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

b、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

c、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

d、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

e、化学品使用、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

f、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

g、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

h、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

i、废油、废液以以及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

11、应急准备与响应:

1)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含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

3)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

4)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12、监测和测量:

1)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明确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

2)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

3)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

4)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1年一次的监测,通常委托当地环保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保监测机构进行;

5)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

6)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13、合规性评价:

1)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1年一次;

3)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

4)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4、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1)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

2)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

3)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

4)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

5)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15、内部审核:

1)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

2)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

3)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

4)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

5)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

6)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

7)未形成内审报告;

8)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16、记录控制:

1)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

2)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

3)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17、管理评审

1)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转变等等;

2)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

3)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以及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4)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

5)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

6)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

关于ISO17025实验室认证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

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或技术能力转变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转变

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

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CNAS 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必须时采取纠正措施,

情况严重的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

监督评审方式包含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其他评审方式如: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 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

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定期监督评审

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

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

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

域和鉴定领域。

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必须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

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

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必须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通常为 2

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含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

验证时,CNAS 能够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初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参加能力验证

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实验

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监控措施。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 可视必须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

期监督评审:

a)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转变;

b) CNAS 秘书处认为必须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转变;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

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 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能够是现场评审,也能够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

等。

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

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必须

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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