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很多企业对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希望大家能对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ISO认证审核过程中,内审员在企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许多企业的内审过程满足“符合性的多,满足“有效性的少。

因此,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内审员只要有张证书就万事大吉了,进而忽略了内审员真正能力的评估和培养。

正确认识内审工作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是设计和制造出来的,由过程决定的,它包含工作质量(研产销各阶段输入输出的正确性,尤其是产品规划和立项工作的前瞻性和正确性)、设计质量(设计成熟度;标准化通用化覆盖率,达标率)、部品质量(部品的可靠性,不良率)、工艺质量(制造的工艺水平,直通率)。

这一切工作是由质量管理体系来保证的,内部审核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必须,是体系有效保持的1个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更是持续改进的源泉。

内部审核的目的是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我评价,审核的结论通常用于管理评审和其他内部判断、决策等目的,也可作为组织自我合格声明的基础。

能够毫不夸张地说,内部审核就是企业管理者的“眼睛,在发现问题、找寻改进机会、防止问题重复发生和持续成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监视和督促作用,同时以PDCA循环,防患于未然和循序渐进,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由此可见内部审核有多么重要。

内审员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内审员在内部审核中具有关键作用,作为最高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内审员的标准其实不亚于外审员,甚至比外审员要求更高,他们是推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保持的源泉。

内部审核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审员是否能正确理解过程方法,是否能准确把握标准要求,是否具有发现问题的能力,这些都来源于优秀内审员丰富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人格魅力。

对于大量中小型企业而言,它们通常委派企业中某个具体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以获得内审员资格,使管理的部门日常工作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必须内审时参加内审组执行内审工作。

可想而知,在日常的产供销活动中自觉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来做,企业的质量管理也就会有章可循、工作规范标准化,任何1个环节出现异常也就很容易被发现,从而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内审员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起监督作用。通过内审活动监控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起监督作用。通过内审活动监控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在质量管理方面起沟通和纽带作用。在日常的审核中通过与广大员工的接触与交流,能够传达管理层的质量方面的政策和意图,能够把员工对质量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管理层反映。

4、在第二、三方审核中起到内部与外部接口作用。通常是通过内审员担任外部审核的向导或观察员角色,一方面是提升自己审核能力,一方面是向对方介绍公司的具体情况。

5、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方面起带头作用。利用内审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理解透彻的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带头认真执行和贯彻有关的质量标准、规章制度,身体力行的影响周围的员工。

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公司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公司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公司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转变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公司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公司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公司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规范,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公司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规范,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能够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以及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能够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仅有在标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公司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因此当ISO认证证书因未进行监督审核或者到期但未获新证书的情况下,各单位不要使用(包含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防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