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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ISO14012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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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ISO14012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资格要求

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

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引 言

各类组织都可能有证实环境责任的必须。环境管理体系(EMS)〖注〗概念和相应的环境审核实践,为满足这一必须提供了一种途径。建立这些体系,旨在协助组织制定并持续满足其环境方针、目标、标准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提供了进行EMS审核的程序,它对实施EMS的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都是适用的。

注:EMS是英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环境管理体系)的缩写。以下直接采用时,不再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Audit proCEdures-Auditing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套用于计划和实施EMS审核的程序,以判定体系是否符合EMS审核准则。

2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本标准发布时,这些引用标准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标准都将修订,因此,鼓励依据GB/T24001达成协议的各方尽可能采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IEC和ISO成员均持有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 2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GB/T 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3定义GB/T 24010和GB/T 24001中的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注:关于环境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在ISO l4050中给出。

3.1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整个管理体系的1个组成部分,包含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GB/T 24001-1996)。

3.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1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1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含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委托方。

3.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criteria审核员用于作为参照,与所收集到的关于该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方针、惯例、程序或要求,如GB/T 24001中提到的要求,以以及它适用的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 EMS审核的目的、作用与职责

4.1审核目的 每一次EMS审核都应明确其目的,审核目的典型实例如下:

(a)对照EMS审核准则,明确受审核方EMS的符合情况;

(b)判定受审核方的EMS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实施与保持;

(c)明确受审核方EMS中可予改进的领域;

(d)对内部管理评审在确保EMS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方面效能的评估;

(e)对1个有意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组织(如1个可能成为供方的组织,或合资经营伙伴)的EMS进行评价。

4.2作用、职责与活动

4.2.1审核组长 审核组长的职责是确保审核根据委托方认可的审核范围和计划有效地实施与完成。除此之外,审核组长的职责与活动还应包含:

(a)与委托方(必要时并与受审核方)商定审核准则和范围;

(b)获取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背景资料,如受审核方的活动、产品、服务、工作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具体情况、此前审核的详情等;

(c)判定GB/T 24010中规定的环境审核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

(d)组建审核组。在人员的选用上,应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予以考虑。其最后组成应与委托方达成一致;

(e)根据GB/T 24010和GB/T 24011两个指南指导审核组的活动;

(f)制定审核计划,必要时应与委托方、受审核方和审核组成员进行磋商;

(g)将最终审核计划传达到审核组、委托方和受审核方;

(h)协调工作文件和详细程序的准备,并下达审核组;

(i)设法解决审核中出现的问题;

(j)当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时予以确认,并向委托方和受审核方通报原因;

(k)在审核期间以及前后代表审核组与受审核方进行商谈;

(l)及时向受审核方通知关于严重不符合的审核发现;

(m)在审核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清晰明确地通报审核情况;

(n)若审核范围内有所约定,则对EMS的改进提出建议。

4.2.2审核员 审核员的职责和活动应包含:

(a)根据审核组长的指导,支持审核组长开展工作;

(b)在审核范围内客观地、高效地、富于成果地计划与开展指定的工作;

(c)充分收集与分析有关的审核证据以明确审核发现,并进而作出关于EMS的审核结论;

(d)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准备工作文件;

(e)将个人审核发现形成文件;

(f)保管好与审核有关的文件,如有要求应予归还;

(g)协助编写审核报告。

4.2.3审核组 审核组的组建应保证其具备实施审核的全面经验与技能,除此之外还应考虑以下问题:

(a)对审核员的资格要求,例如GB/T 24012中所规定的要求;

(b)有待审核的组织、过程、活动或职能的类型;

(c)人数,小组成员的语言能力和技能;

(d)小组成员与受审核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e)委托方、认证与认可机构的要求。 审核组中可包含技术专家,除此之外,当委托方、受审核方和审核组长一致同意时,还可包含见习审核员。

4.2.4委托方 委托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含:

(a)决定是否必须进行审核;

(b)与受审核方接触以取得后者的充分合作,而后启动审核;

(c)明确审核目的;

(d)遴选审核组长或审核机构,必要时对审核组的组成予以审批;

(e)提供开展审核所需的权限与资源;

(f)与审核组长商定审核范围;

(h)认可EMS审核准则;

(i)批准审核计划;

(j)接受审核报告并决定其分发范围。

4.2.5受审核方 受审核方的责任和活动应包含:

(a)必要时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

(b)向审核组提供所需的设施以保证审核的有效进行;

(c)选派负责并胜任的人员配合审核组的工作,担任现场向导,并保证审核组了解卫生、安全以及它有关要求;

(d)应审核员的要求,为他们提供调查了解设施、员工、有关信息和记录的便利;

(e)协助审核员实现审核目的;

(f)除非委托方特别禁止,可得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5审核

5.1启动审核

5.1.1审核范围 审核范围规定了接受审核的内容和区域,包含实际位置,或组织的活动及报告方式等。审核范围是由委托方和审核组长决定的。在决定审核范围时,通常还应征求受审核方的意见。审核范围决定后,如需进行更改,须由委托方和审核组长共同认可。供审核使用的资源应能满足审核范围的必须。

5.1.2文件预审 在审核过程开始时,审核组长应审阅该组织的文件,如环境方针陈述、实施方案、记录或为实现EMS要求所编制的手册。其间应充分利用关于被审核组织的背景资料。假如认为用于实施审核的文件不够充足,应通知委托方。在得到委托方的进1步指示以前,不应再进而消耗资源。

5.2审核准备

5.2.1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的制定,应保证其灵活性,使之能根据审核中得到的信息调整重点,并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视情况必须,计划应包含:

(a) 审核目的与范围;

(b) 审核准则;

? 受审核方有待审核的建制单位和职能部门名称;

(d) 受审核方组织中对其EMS负有直接重大责任的职能部门和(或)人员名单;

(e) 明确受审核方EMS中应予重点审核的要素;

(f) 对受审核方EMS中有待审核的要素的审核程序;

(g) 审核的工作语言和报告语言;

(h) 引用文件清单;

(i) 主要审核活动的预定时间和起止日期:

(j) 进行审核的日期和地点;

(k) 审核组成员名单;

(l) 与受审核方管理者举行会议的日程表;

(m) 保密要求;

(n) 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审核报告的预计签发和分发日期;

(o) 文件留存要求。 应将审核计划传达委托方、审核员和受审核方,并由委托方审阅批准。假如受审核方对审核计划中的任何内容有异议,应通知审核组长。应在实施审核以前在审核组长、受审核方和委托方之间进行磋商解决分歧。对审核计划的任何改动均应在开始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取得所涉及的各方的同意。

5.2.2审核组任务分配 应根据必须,对每个审核组成员落实其负责审核的具体EMS要素、职能或活动,并指示其所应遵循的审核程序。任务的分配应由审核组长与所涉及的审核组成员共同商定。在审核期间,为了更好地实现审核目的,审核组长可对任务分配作出变更。

5.2.3工作文件 为便利审核工作的开展,所须提供的工作文件可包含:

(a)记录审核证据和审核发现的表格文件;

(b)用于评价EMS要素的程序和检查清单;

(c)会议记录。 工作文件至少应保留到审核结束;审核组成员应保护好机密信息和产权信息。

5.3审核的实施

5.3.1首次会议 应召集首次会议,其目的是:

(a) 向受审核方管理者介绍审核组成员;

(b) 确认审核范围、目的和计划,共同认可审核进度表;

? 简要介绍审核中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d) 在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建立正式联络渠道;

(e) 确认已具备审核组所需的资源与设备;

(f) 确认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g) 促进受审核方的参与;

(h) 对审核组现场安全和应急程序的审查。

5.3.2收集审核证据 应收集充足的证据,以便判定受审核方的EMS是否合乎EMS审核准则。应通过面谈,文件审阅和对活动与状况的观察来收集证据。应对不符合EMS审核准则的表现(行为)作出记录。应利用从独立来源(如观察、记录和现有的测试结果等)取得的支持信息,对来自面谈的信息加以验证。无法验证的信息应予标明。审查组应对受审核方EMS活动中采样方案的根据和确保采样与测量过程有效质量控制的程序进行审查。

5.3.3审核发现 审核组应对所有审核证据进行评审,以明确EMS在什么方面不符合审核准则。应确保将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清晰、明确地形成文件,并以审核证据作为依据。应与受审核方的有关负责人共同评议审核发现,以确认所有造成不符合的事实基础。注:在商定的范围内,也可将关于符合的审核发现详细载入文件,但应注意避免绝对保证的含意。

5.3.4末次会议 在收集证据阶段结束之后,编写审核报告以前,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的管理者和受审核部门的负责人举行会议,其主要目的是向受审核方介绍审核发现,能使他们清楚地理解和认识审核发现的事实根据。假如可能,应在审核组长签发报告以前解决意见分歧。关于审核发现的重要性和措辞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审核组长,无论委托方和受审核方是否持有异议。

5.3.5审核报告与文件留存

5.3.5.1审核报告的编写 审核报告是在审核组长指导下编写的,审核组长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审核报告涉及的项目应为审核计划中所明确的。假如编写过程中希望加以变动,应取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

5.3.5.2报告内容 审核报告应由审核组长标明签发日期并署名,审核报告应包含审核发现或其概要,并辅以支持证据。根据审核组长和委托方的协议,报告中还可包含不列内容:

(a) 受审核方和委托方的名称;

(b) 商定的审核目标、范围和计划;

? 商定的审核准则,包含审核中引用文件的清单;

(d) 审核持续的时间和进行审核的日期;

(e) 参与审核的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f) 审核组成员名单;

(g) 对报告内容保密性质的声明;

(h) 审核报告分发单位名单;

(i) 关于审核过程的简要说明,包含所遇到的障碍;

(j) 审核结论,如—EMS对符合EMS审核准则的符合情况;--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内部管理评审过程是否足以确保EMS的持续适用性与有效性。

5.3.5.3报告的分发 审核报告由审核组长提交委托方。分发范围由委托方根据审核计划决定。除非委托方特别禁止,受审核方应收到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向受审核组织外分发须取得它的同意。委托方对审核报告拥有独家所有权,审核员和收到审核报告的其它各方都应注意保守机密。审核报告应根据审核计划在约定时限内签发。如不能按时签发,须事先将延误的原因通知委托方和受审核方,并明确新的签发日期。

5.3.5.4文件留存 与审核有关的所有的工作文件和草稿以及最终报告都应根据委托方、审核组长和受审核方间的协议以及它有关要求予以留存。

5.4审核结束 审核计划规定的活动一旦完成,审核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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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12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资格要求

ISO14012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资格要求

环 境 审 核 指 南 -- 环 境 审 核资 格 要 求

(ISO 14012)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Qualification Criteria for Environmental Auditors

引 言

为了支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审核,必须制定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指南。本指南的目的即为提供这样的指导。

内部审核员须具备与外部审核员同样的能力,但不必满足本指南规定的所有具体要求,这取决于下列因素:

组织的规模、性质、复杂性和环境影响;

组织内有关技能与经验的发展水平。

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资格要求

1范围

本指南对环境审核员和审核组长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它对内部和外部审核员同样适用。不包含审核组的人员构成及遴选准则,关于这方面参阅ISO 14011。

注:本指南是和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ISO14010)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 14011)同时制定的。假如ISO制定了关于其它类型环境审核的详细指南,可能必须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2引用标准

本指南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鼓励依据指南达成协议的各方尽可能采用下列标准。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10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3定义

ISO 14001和ISO 14010中的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指南。

注:关于环境管理的术语与定义见ISO 14050

3.1环境审核员(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3.2环境审核组长(lead environmental auditor)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3.3学位(degree)

国家或国际承认的学位或同等资格,通常是在完成了中等教育之后,通过止少3年的全日制或与之相当的业余学习后取得的。

3.4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国家教育体系中继初等(或基础)教育之后的那一部分,其毕业与升入大学或同类院校直接衔接。

4教育与工作经历

审核员至少应接受过中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

审核员应具备必要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有助于发展下列方面(部分或全部)的技能和学识: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仅接受过中等教育或同等学历的审核员应具有至少5年的有关工作经历。假如该圆满地完成了正式的”中等后”全日制或业余教育,且其修业内容部分或全部属于上述范围,则可放宽工作年限要求,但缩减的时间不得超过学习上述内容的时间,同时不得超过1年。

取得学位的审核员应具有止少4年的工作经历。假如该圆满地完成了正式的”中等后”全日制或业余教育,且其修业内容部分或全部属于上述范围,则可放宽工作年限要求,但缩减的时间不得超过学习上述内容的时间,同时不得超过两年。

5审核员培训

除上述要求外,审核员还须接受正式培训和在岗培训,取得从事审核的能力。这类培训可由审核员所在组织提供,也可由外部组织提供。

应采取适当的作法来证实通过培训所获得的能力。附录A中提供了这方面的示例。

5.1正式培训

正式培训课程应有: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假如通过认可的考试或有关专业资格鉴定证实其从业能力,可免于正式培训上述部分或全部课程。

5.2在岗培训

审核员应接受总共相当于20个工作日的环境审核在岗培训,并参加至少4次环境审核。这一培训应当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参与者环境审核的全过程。在岗培训须在连续3年内完成。

6教育、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据

审核员须持有教育、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据。

7个人素质与能力

审核员应具备以下(但不仅限于)个人素质与能力:

a.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概念和意见;

b.有效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交际能力、变通能力、倾听能力等;

c.履行审核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能力;

d.有效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

e.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判断能力;

f.对开展审核的国家和地区的习俗和文化的灵活反应能力。

8审核组长

审核组长应是对保证有效管理与领导审核过程所需的个人素质与技能有透彻理解并能加以应用的审核员,除此之外,他还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参加的全过程环境审核,总共补加15个工作日,至少有三次完整的环境审核,同时,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担任执行审核组长。

或者

通过面谈、观察、旁证和(或)评定等方式,考察他在质量保护程序下推行的环境审核活动,证实他在审核方案管理或其它方面的素质与技能。

应在连续3年内满足以上对审核组长的附加要求。

9 能力的保持

审核员应确保具备下列方面的最新知识,以保证其能力:

a.环境科学与技术;

b.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10职业守则

审核员应身体力行ISO 14010中规定的职业守则与有关的道德规范。

11语言

假如审核员不能在履行职责时运用所需的语言有效地进行交流,而又没有得到相应的语言协助,则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必要时,应配备具有所需语言能力的人员协助沟通,此人不必为可能影响审核进程而承受压力。

附录A 环境审核员资格评价

(提示性附录)

A1总则

本附录为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对环境审核员资格进行评价提供指导。

A2评价过程

本指南可用于建立与运作1个评价过程,目的是对环境审核员的资格进行评价,该过程可在审核员所从事的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内部,也可在其外部进行。

这一过程应在对审核运行具有最新认识和经验的人员主持下进行。

对环境审核员的评价过程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A3对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个人素质的评价

应有任凭说明审核员已经接受、具备并仍然保有本指南中规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个人素质。评价过程应包含下列一些方法:

a.与候选人面谈;

b.书面和(或)口头或其它适当方式的评定;

c.审阅候选人写的资料;

d.向候选人过去的主管部门和同事等了解情况;

e.示演角色;

f.实际审核条件下的考察;

g.审查本标准中规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的记录;

h.考虑专业证书与资格。

附录B 环境审核员申请注册机构

(提示性附录)

B1总则

本附录提供关于建立申请注册机构的指导,以确保环境审核员申请注册的始终一致性。

B2审核员申请注册

假如必须建立1个具有上述作用的机构,该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且下列原则对其适用。

该机构可直接行使为环境审核员申请注册的职能,也能够认可其它组织根据本指南要求从事环境审核员申请注册工作。

该机构应遵守本指南附录A中的规定建立评价过程。这一过程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该机构应保有一份现已合乎本指南的环境审核员申请注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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