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关于CB现场测试的实施规则
CQC关于CB现场测试的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IECEE对NCB-CQC授权的产品类别及标准范围内利用制造厂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MTL)完成CB现场测试的活动。
2.现场测试的方式
CQC目前接受IECEE-CB体系内的两种现场测试操作方式,即在制造商场所测试(TMP)和目击制造商测试(WMT)方式。
2.1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s Premises)方式:由CQC委派CB实验室(以下简称CBTL)的人员在MTL利用自己的或制造商的设备完成全部测试任务,由该CBTL签发CB测试报告并对报告负责。使用TMP方式必须事先得到NCB的同意。
2.2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方式:由CQC委派CBTL的人员目击并监督制造商人员在MTL完成全部测试任务,由该CBTL签发CB测试报告并对报告负责。使用WMT方式必须事先得到NCB的同意。
3.MTL需具备的条件:
3.1MTL的检测资源应为申请CB认证生产厂或制造商的100%自有资源,且位于生产厂附近。
3.2MTL仅能针对NCB-CQC对其授权的产品类别及标准进行现场测试。MTL的授权范围不能超出其指定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范围。
3.3MTL作为现场测试的申请和操作人,应保证:
其设施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和CB体系的要求;
制定相关程序规定与CQC的接口;
指定现场测试联络人,协助NCB/CBTL进行评审及现场测试;
配合CQC及CBTL对其进行的能力评审,协助CBTL完成现场测试任务,接受CQC的监督。
对于WMT实验室,还应保证测试由具备资质、在CQC备案的人员完成,且所有试验操作符合标准要求及CBTL人员的指导。
4.工作程序
4.1申请人申请现场测试时,需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4.1.1CQC-CB体系现场测试实验室申请书
4.1.2申请的测试能力范围及测试经历
4.1.3MTL人员信息表
4.1.4MTL仪器设备配置表
4.1.5对照ISO/IEC17025内容的核查表
4.2能力评审
4.2.1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NCB秘书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派后,做出评审计划,经NCB秘书处确认后实施。
4.2.2评审要求
评审组根据ISO/IEC17025及IECEE对CB测试实验室评审要求的有关部分,对MTL的质量体系及根据IEC标准进行测试的能力进行评审。
4.2.2.1MTL应满足ISO/IEC17025标准第5章的技术能力要求;
4.2.2.2应保有申请范围所涉及的IEC标准;
4.2.2.3应具备CTL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保证设备的校准和维护;
4.2.2.4应具备适当的电源系统和环境条件;
4.2.2.5应有相应的文件规范与CQC及CBTL的接口工作;对于WMT实验室,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4.2.2.6按照ISO/IEC17025标准要求获得了认可,认可范围覆盖申请现场测试的范围;
4.2.2.7应具备足够的测试经历(每个产品类别至少5份经历,并且每个具体标准1份经历);
4.2.2.8承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一定的检测经历,原则上应有2年以上相同产品标准的检测经历。
4.3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MTL应签署声明,明确MTL的责任、义务,并明确MTL人员对CBTL的支持作用。
4.4现场测试的实施
4.4.1申请人依据上述适用范围提出产品认证现场测试申请,并在<CB测试认证申请书> ( CQC/QPCPO9.04)备注栏目中标明申请进行现场测试及现场测试实验室名称。CQC受理申请后将向申请人发出费用清单和现场测试实施方案,并通知其准备现场测试所需样品,同时组成现场测试组。
4.4.2CQC收到申请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后,通知现场测试组赴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4.5CQC将根据各MTL的使用情况,每一年对MTL实施抽查。除涉及初次评审的内容外,还对实际执行的现场测试记录资料进行检查。
5.现场测试要求
5.1现场测试所需的时间按照批准的现场测试方案中的时间执行。
5.2对实施TMP/WMT人员的要求
5.2.1实施TMP期间,制造厂应指定一名合适的人员,负责配合TMP的实施。
5.2.2实施WMT期间,制造厂应指派经认证公司评定合格的工厂测试人员承检测试任务并负责出具原始记录;
5.3现场测试结果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5.4在现场测试期间,当双方对测试结果的处理有分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就分歧签署备忘录,准确描述分歧,各自详细表述各方的意见,并由双方代表在备忘录上签字带回,由NCB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处理。
6.境外工作程序
赴境外进行现场测试的,由申请人提出现场测试WMT/TMP申请。CQC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评定后,组成现场检查组。现场检查组同时进行申请方现场测试条件的评审和现场测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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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关于修订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认证规则的通知
CQC关于修订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企业:
新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认证规则CQC11-464223-2013,替代CQC13-448312-2013。申请类别:CQC标志认证范围142002。修订内容如下:
1、本规则由“安全与性能认证”改为“产品安全认证”,产品认证标志由 改为。
2、删除部分涉及性能的试验项目。增加附件1 QB/T2947.3-2008中的安全要求。
3、删除5.1.3指定试验。
自本通知发布日起,CQC新能源部开始使用新版实施规则受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认证申请,企业能够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具体事宜请与新能源部工程师联络。联络电话8388636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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