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产品自愿认证咨询流程
CQC产品自愿认证咨询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向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提交意向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人信息,制造商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络人、联络方式等;
2)生产厂信息 (包含质量体系的状况和体系获证情况等);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
此外,还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如:
产品说明书、使用维修手册、产品总装图、工作(电气)原理图、线路图、部件配置图、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安全关键件一览表等。
若申请的产品是电工产品,需做电磁兼容型式试验,还需补充提供下述技术资料:
1)电磁兼容性技术标准;
2)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变更情况说明;
3)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检验报告(按型号提供);
4)所有的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
假如所申请的产品是已获证型号产品的变更,或与已获证产品有联络,申请人应在意向申请书中做出说明。
申请人也可指定代理人为其申请CQC产品认证,但代理人必须有申请人的授权书。
2.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或同一生产厂在不同地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应分别申请。
3.CQC产品认证部会同分包实验室审查申请资料后,区划产品单元,并就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和所需样品数量同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分包实验室向CQC报产品检测费用。
4.CQC产品认证部会同业务代表根据生产厂的质量体系状况,明确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审核人天数,并明确相应的体系审核费。
5.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发CQC产品认证报价单。报价单包含认证收费的详细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检测标准和样品数量等。
6.申请人在报价单上签字盖章并返回后,CQC产品认证部向业务代表下达任务通知书,委托业务代表与申请人签定认证合同,并向申请人发正式申请书。申请书中包含有需补送的资料、申请方的责任及需附送的《质量体系情况调查表》等。
7、当下述条件都满足时,即进入样品检测阶段,CQC产品认证部将向有关分包实验室下达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准备接收样品进行检测:
1) 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填写好并签字盖章后,返回报价单、正式《申请书》和产品认证合同;
2)申请人已提交所有要求的申请资料;
3)申请人已按照送样清单将样品送到指定地点;
4)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当申请人不能及时满足上述要求,造成时间延误,认证周期增长,责任由申请人自己负担。
8、申请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应用中文书写,国外申请人可使用英文。
9、CQC产品认证部同样接受来自国外申请人的产品认证请求,处理程序和要求同对国内申请人一样。
二、 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依据CQC产品认证合同中指定的标准进行。
2、型式试验原则上由申请人送样到指定的CQC分包实验室进行,但对大型的、不便运输、安装、调试的商品,申请人可申请CCIBLAC或CNACL认可的其它的邻近检测机构或工厂现场检测。为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现场应符合规定条件,包含:
1)具有现场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场地;
2)仪器设备的精度和量程应满足现场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
3)有关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
4)有进行现场检测的符合中国标准的环境条件和电网电源;
5)具备熟悉标准、操作等的人员。
现场检测通常在CQC指派的有资格的测试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安排技术人员按要求进行测试操作,并出具试验原始记录。CQC测试人员负责整理和编制试验报告。
3、对已申请并通过型式试验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
4、在检测过程中,若增加检测项目,有关实验室应通知CQC产品认证部,由CQC产品认证部通知申请人补交检测费后再进行检测。
5、检验结果:
假如有些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容许改进后重新送样进行检验,若再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型式试验合格后,分包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样品检测结果合格通知单。对于不合格产品发不合格通知单。申请人能够在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6、样品检验后,CQC分包实验室向必须领回样品的申请人寄送“领取样品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领取样品通知书”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样品领取手续,逾期不取时,对境外厂家的样品交中国海关处理,对境内厂家的样品,由分包实验室处理。
7、若样品检测不合格,由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送“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样品与标准不符合的项目及检测结果,或者寄送“样品补充检验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补充检验所需费用。对收到“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的产品,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 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
1、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实施通常在样品检测合格后进行。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是否能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
2、CQC总部以生产厂调查表作为生产厂审查组到达生产厂以前了解生产厂情况的文件依据。
3、CQC总部组织审查组赴生产厂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与安全有关的设计、采购、检验、检验试验设备等要素的专业审核,并现场核实安全关键件及进行抽样检测工作。
4、对于已获得CQ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家,可免于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但必须补充上述安全要素的专业审核,该审核也可结合在日常监督中进行。
四、 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颁发及管理
1、产品认证证书的颁发
1) 已获得CQ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合格后,CQ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加附经审核无误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CQC颁发的ISO9000认证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QC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QC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随后将安排结合质量体系日常监督的“补充安全要素”审核。
2) 未获CQ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和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CQ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加附经审核无误的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工厂审查报告、现场抽查记录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送CQC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QC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
2、认证标志管理
产品仅有在获得CQ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CQC安全认证标志。标志能够
— 从认证中心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或向认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印刷在铭牌上或模压在产品上。生产厂应对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设立台帐记录其购买和使用情况。
1)购买安全标志申请人向认证中心提出购买标志的申请,内容应包含:
申请人、生产厂、联络人;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所获CQ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
购买标志的数量;
申请人的付款方式及标志发放方式;
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申请人也可从认证中心索取《购买标志申请书》,填好后交回认证中心。
假如是代理人购买,还须附申请人的委托书。
购买标志需支付标志工本费。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寄送标志或由申请人直接领取标志。
2)印刷/模压标志
产品获得CQC产品认证证书后,申请人可申请将CQC安全标志印在产品铭牌上,或将标志模压在产品上。
申请人向认证中心送交申请,应包含如下内容:
申请人、生产厂、联络人;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所获CQ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必要时附证书复印件;
工厂编号;
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
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申请人也能够从认证中心索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好后和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一起返回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核申请人提出的标志印刷/模压申请:
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寄送的铭牌一致;
安全标志的图案应与CQC标志相同或按占比放大/缩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认不清的程度。
安全标志下应有生产厂编号,或产品对应的认证证书号。
若设计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并指出相应的更改措施。申请人更改设计图案后,能够重新申请。
设计图案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寄10张铭牌(或复印件)到认证中心,并支付印刷/模压标志审批费。经认证中心审批后发放《容许印刷/模压标志通知》。
五、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是为了准确、全面掌握获证申请人/生产厂以及产品的情况,监督获证申请人/生产厂正确使用CQC认证标志,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始终符合申请认证的有关标准,申请人/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始终符合CQC产品认证制度有关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1、 日常检查和监督
CQC产品认证证书上没有标明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由日常检查和监督来维持。认证中心委托与其签有跟踪检查协议的指定检验机构对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容许使用“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检查频次每一年不少于一次。跟踪检查可与CQC质量体系认证的监督复查结合进行。检查结果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2、暂停/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或现场抽测的产品安全项目的检验不合格,CQC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请求恢复使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CQC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生产厂或样品重新检查或检验合格后,CQC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产品的变更
当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产品安全关键件、产品结构等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向CQC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如有必要),由CQC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CQC认证标志。
若某种产品已停止生产,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请人可向认证中心提出撤销许可证资质书。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撤销证书通知。
4、连续1年以上不生产获证产品的生产厂再生产获证产品时,申请人须向CQC声明。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CQC产品认证证书,并收回CQC认证标志:
1) 已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发现有两批安全性能不合格型号、产品结构与获证产品不符;
2) 在生产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含扩大抽样复查)不合格;
3) 申请人擅自在未经批准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CQC发布吊销的产品认证证书公告。对被吊销证书的情况,六个月后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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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关于CB现场测试的实施规则
CQC关于CB现场测试的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IECEE对NCB-CQC授权的产品类别及标准范围内利用制造厂测试实验室(以下简称MTL)完成CB现场测试的活动。
2.现场测试的方式
CQC目前接受IECEE-CB体系内的两种现场测试操作方式,即在制造商场所测试(TMP)和目击制造商测试(WMT)方式。
2.1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s Premises)方式:由CQC委派CB实验室(以下简称CBTL)的人员在MTL利用自己的或制造商的设备完成全部测试任务,由该CBTL签发CB测试报告并对报告负责。使用TMP方式必须事先得到NCB的同意。
2.2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方式:由CQC委派CBTL的人员目击并监督制造商人员在MTL完成全部测试任务,由该CBTL签发CB测试报告并对报告负责。使用WMT方式必须事先得到NCB的同意。
3.MTL需具备的条件:
3.1MTL的检测资源应为申请CB认证生产厂或制造商的100%自有资源,且位于生产厂附近。
3.2MTL仅能针对NCB-CQC对其授权的产品类别及标准进行现场测试。MTL的授权范围不能超出其指定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范围。
3.3MTL作为现场测试的申请和操作人,应保证:
其设施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和CB体系的要求;
制定相关程序规定与CQC的接口;
指定现场测试联络人,协助NCB/CBTL进行评审及现场测试;
配合CQC及CBTL对其进行的能力评审,协助CBTL完成现场测试任务,接受CQC的监督。
对于WMT实验室,还应保证测试由具备资质、在CQC备案的人员完成,且所有试验操作符合标准要求及CBTL人员的指导。
4.工作程序
4.1申请人申请现场测试时,需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4.1.1CQC-CB体系现场测试实验室申请书
4.1.2申请的测试能力范围及测试经历
4.1.3MTL人员信息表
4.1.4MTL仪器设备配置表
4.1.5对照ISO/IEC17025内容的核查表
4.2能力评审
4.2.1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NCB秘书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派后,做出评审计划,经NCB秘书处确认后实施。
4.2.2评审要求
评审组根据ISO/IEC17025及IECEE对CB测试实验室评审要求的有关部分,对MTL的质量体系及根据IEC标准进行测试的能力进行评审。
4.2.2.1MTL应满足ISO/IEC17025标准第5章的技术能力要求;
4.2.2.2应保有申请范围所涉及的IEC标准;
4.2.2.3应具备CTL所要求的仪器设备,保证设备的校准和维护;
4.2.2.4应具备适当的电源系统和环境条件;
4.2.2.5应有相应的文件规范与CQC及CBTL的接口工作;对于WMT实验室,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4.2.2.6按照ISO/IEC17025标准要求获得了认可,认可范围覆盖申请现场测试的范围;
4.2.2.7应具备足够的测试经历(每个产品类别至少5份经历,并且每个具体标准1份经历);
4.2.2.8承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一定的检测经历,原则上应有2年以上相同产品标准的检测经历。
4.3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MTL应签署声明,明确MTL的责任、义务,并明确MTL人员对CBTL的支持作用。
4.4现场测试的实施
4.4.1申请人依据上述适用范围提出产品认证现场测试申请,并在<CB测试认证申请书> ( CQC/QPCPO9.04)备注栏目中标明申请进行现场测试及现场测试实验室名称。CQC受理申请后将向申请人发出费用清单和现场测试实施方案,并通知其准备现场测试所需样品,同时组成现场测试组。
4.4.2CQC收到申请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后,通知现场测试组赴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4.5CQC将根据各MTL的使用情况,每一年对MTL实施抽查。除涉及初次评审的内容外,还对实际执行的现场测试记录资料进行检查。
5.现场测试要求
5.1现场测试所需的时间按照批准的现场测试方案中的时间执行。
5.2对实施TMP/WMT人员的要求
5.2.1实施TMP期间,制造厂应指定一名合适的人员,负责配合TMP的实施。
5.2.2实施WMT期间,制造厂应指派经认证公司评定合格的工厂测试人员承检测试任务并负责出具原始记录;
5.3现场测试结果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5.4在现场测试期间,当双方对测试结果的处理有分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就分歧签署备忘录,准确描述分歧,各自详细表述各方的意见,并由双方代表在备忘录上签字带回,由NCB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处理。
6.境外工作程序
赴境外进行现场测试的,由申请人提出现场测试WMT/TMP申请。CQC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评定后,组成现场检查组。现场检查组同时进行申请方现场测试条件的评审和现场测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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