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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告工具的商标广告宣传功能,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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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告工具的商标广告宣传功能,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相关程序

作为广告工具的商标广告宣传功能

作为广告工具的商标广告宣传功能,顾名思义,即商标被商人用作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工具。商标之因此能够以工具形式存在于广告中,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商标标志简洁明快,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呼叫和记忆;第二,商标是广告宣传的媒介,若无商标作为媒介,商人只能宣传商品本身,消费者将在浩如烟海的商品中选择自己必须的产品,这是一种不经济。在此基础上,部分学者深入探讨了作为宣传工具的商标实现广告宣传功能的方式,以及商人对宣传对象的不同侧重,能够协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商标作为宣传工具在广告宣传中的作用与地位。(一)广告宣传的方式商标作为宣传工具,对外进行广告宣传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口口相传式。简单而言,当消费者经实际体验认为某产品品质优良,值得向亲朋好友推荐,商标无疑是消费者向亲友推荐产品的重要媒介,这种推荐行为事实上是一种“广而告之”行为,在小范围内通过消费者的口口相传实现了商标作为工具形式存在的广告宣传功能。其二,商业广告式。随着交通和贸易的发展,远程交易开始取代面对面交易而成为市场的常态,[3]口口相传式的广而告之无法实现大规模的产品宣传,由此,商人通过商业广告的方式进行大范围宣传,无疑,商标是连接消费者与商品的纽带,也是最有效的广告工具。(二)广告宣传的对象很显然,商业广告不能只宣传产品而不宣传商标,遗漏了商标的商业广告几乎没有价值。在此基础上,广告宣传的对象能够细分为两方面,其一,广告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宣传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上,与此同时突出显示商标,也即广告宣传的对象是商品和商标,侧重于宣传商品的特性,并以此打动消费者;其二,广告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宣传商标上,并不表现商品的特性,而仅仅强调商标本身。这样的广告之因此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原因在于广告使商标具有了知名度,在商标不存在大规模负面评价的情况下,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往往偏向于选择听闻过的商标,这是一种消费偏向。[4]可见,在实际经营中,商标同样有着不亚于产品品质的重要地位。由此,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商标是广告宣传的工具,尽管商标仅以工具形式存在,但在广告宣传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相关程序

1.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公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办法》第13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含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办法》第14条规定,集体注册商标人的成员发生转变的,申请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申请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办法》第15条规定,证明注册商标人准许别人使用其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及管理公之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核准之日起5年内,其他申请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人认为注册商标不当的,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地理标志的异议、争议及申请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含申请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地域范围的区划、有关质量的标准等。3.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变更和转让变更集体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集体成员发生转变的或者修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申请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转变后的成员名单或者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变更证明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修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申请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他文件。4.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国际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国外申请人在办理上述申请手续时应该按照中国《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的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申请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真实有效的中文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要求优先权的,按照普通商标同等对待,无须公证。5.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有效期及续展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法》第40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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