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很多企业对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希望大家能对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专利资助标准、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安庆市宿松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现将《宿松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今年11月5日

宿松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县财政设立“宿松县发明专利专项奖补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本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以及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推进发明专利创造。鼓励全社会重视专利的申请与授权,对当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提前缴足5年年费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在3件、5件以上且缴满连续5年年费的单位或个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县发明专利当年申请50件以上、且其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县财政按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每件给予专利代理机构2000元奖励。

(二)鼓励发明专利维护。对专利权人一次性缴满5年专利年费的,其奖励资金根据市相关文件规定,市、县财政按5:5的占比承担。

(三)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鼓励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优。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认证。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0%(不含省50%奖励)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七)支持专利维权。对在本县域内当年开展专利维权的权利人,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县财政各予以50%资助,资助金额国内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八)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合力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九)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PCT专利申请量、有效申请注册商标量、著作权登记量等纳入乡镇政府考核指标。开展知识产权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绩效督查评估。

六、附则

(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政策。

(1)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1%的企业。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授权发明专利或引进专利5年内由县域内向县外转出的企业,须退还县财政奖补资金,且终身不享受专利奖补政策。

(三)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四)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标明容许通过的理由。

(五)本政策规定的奖励与省、市政策有重叠的,其奖励可叠加享受。

(六)本政策自本年度开始施行。

(七)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专门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专门法保护模式被普遍认为是保护力度最大、水平最高的模式,这种模式被法国等欧洲国家选择。法国一直被认为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起源地,早在1905年法国就颁布了第部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一般法,明确政府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的管理。按《1905年8月1日法》第11条规定,应当由公共管理部门制定规则以便明确什么样的产品能够享有原产地名称保护。根据该法,政府有职责对原产地名称做出行政认可。在《关于原产地名称的1919年5月6日法》里,规定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原产地名称,生产者通过宣告判决即可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法国除了原产地名称外还有两类地理标志商标,分别是货源标记,收入《1905年8月1日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此外还有《1994年1月3日第94-2号法》引入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在有关地理标志商标的3个概念表述中,法国始终以“原产地名称”为地理标志商标制度的核心。所谓法国的专门立法,也主要是针对原产地名称而言。在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方面,法国是通过设置INAO(原产地命名国家研究所)对AOC的监控与监督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115-1条,原产地名称(AO),是“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于标明来源于该地方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文因素”。1990年修订后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所有原产地名称均可成为受监控的原产地名称(AOC),这包含了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在机构的设置上,法国自1935年起就成立了INAO,原本负责的范围是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后来的立法修改后扩大到了所有的农产品和食品,至此,INAO开始全面具体地专门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工作。申请注册程序上,1个地区的相关从业者若欲获得AOC,则首先要成立保护协会,以该协会的名义向INAO申请申请注册,收到申请的INAO将分阶段成立调查委员会和勘界委员会,分别对该申请进行调查。对于合格的申请者,批准授予新的AOC。反之,则驳回。并且,INA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违反地理标志商标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有权代表政府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作为政府成立的国家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涵盖了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保护等方方面面。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从地理标志商标的属性来看,原产地名称是一种集体权利,被视为国家遗产,属于该地理区域内的全体生产者。专门立法的规定有效避免了商标法私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冲突,同时也避免了商标存续期限的问题。其次,从实践上来看,专门法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制度,在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力度上也是最大的。在专门法的模式下,INAO是直属法国农业部的国家委员会,凭借政府的行政资源,地理标志商标的公信力大为提高。该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情况做出判断与处理:同时,作为有申请注册、审核权的适格的法律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能够减轻被侵权企业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凭借委员会的专业性使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更加充分,操作上更具效率。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