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

  
很多企业对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希望大家能对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

专利软件著作权资助,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7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知〔2018〕1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高质量发明创造

(一)鼓励企业开展自主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按其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个人年度获资助专利数量不超过5件。

(二)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资助,原则上资助标准不超过获得授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参考授权国家或地区官费标准、汇率及我市当年财政资金安排等明确,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发布。

(三)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聚集我市主导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知为一体的高质量专利培育中心,产出一批高质量专利。对符合条件的培育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50万元扶持。

(四)加快培育区域品牌。深入挖掘本地特色资源,鼓励申请注册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实施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名优品牌。对成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个;成功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1万元/个;成功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0.5万元/个;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不超过20个国家或地区;对列入市级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五)加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对我市单位或个人取得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给予资助200元/个,同一单位每一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1个人每一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对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10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2万元/个。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六)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最高50万元扶持。

(七)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用。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本市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权,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给予补助,交易运用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合同金额100-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工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予以风险补偿,补偿办法按《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对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期还款付息的项目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服务机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九)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对将自主发明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地区产业、企业、产品发展的引领作用,对企业开展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20万元扶持。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市财政局组织对我市重点支持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发布一批重点产业专利分析和预警报告;依据市政府指定组织对有关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并购、重大技术设备引进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专利分析评议,减小政策失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3万元。

三、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省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人员、经费配置,主动靠前服务,为我市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公益性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业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犯商标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十四)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服务机构。对新设立并开展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2万元;对为本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展示、托管、运营、贯标、交易、孵化、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视其知识产权服务营收规模及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可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快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低成本或免费提供基础性、前置性的知识产权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咨询指导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或项目委托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团队、众创空间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利用、业务托管、交易运营等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高品质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可按单项最高50万元予以扶持。

五、强化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

(十六)提升县域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支持有条件县(市、区)、园区申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园区),对获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园区)的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对获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园区)的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获市财政扶持经费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1:1配套建立专项工作资金。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扶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十七)完善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设计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加大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灭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灭零,对年度工作绩效突出的产业园区,给予不低于10万元项目工作经费奖励。

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

(十八)加快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六类紧缺适用人才目录,享受人才优待政策;鼓励本地户籍人员和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资格考试,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全额资助;对持证专利代理师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十九)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社会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增强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开设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课程,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对获批建设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期间的场地租赁、教材编印、师资聘请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中小学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获认定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强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完善经费人员保障,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考核制度,将高质量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等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强化督促落实。

(二十一)完善政策资金保障。完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度,建立随地方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政策,制定完善本地知识产权发展扶持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市财政局、市版权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今年1月18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国内专利授权资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参照执行。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发生转变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27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同步废止。

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接受

一般地说,专利商标复审案件同样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是,由于专利商标复审程序都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且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举证而认定事实,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又有明文规定,较为严格地适用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更为适合。因此,在专利商标复审案件中排除或者接受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均有其特殊性。对此,在司法审查中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排除或者接受这些证据应当符合司法审查的复审属性。法院对于专利商标复审决定的司法审查,乃是对于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复审,即对于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作出司法判断和裁决,而不是简单地另起炉灶,撇开行政程序和行政处理决定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倘若专利商标行政机关的复审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问题,法院就应当予以维持。就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而言,有关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已有明文规定。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能够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复审委员会能够不予考虑。”该条规定了专利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时限,容许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超过时限的举证不予接受。倘若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不予接受的证据,在专利复审诉讼中又提交给法院的,法院也不予接受,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接受是合法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与专利复审同理,对于在行政程序中逾期未提交的证据,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也不予接受。显然,这两部实施细则关于拒绝接受逾期证据的时限规定是很严格的,甚至都未考虑对有正当理由(如客观困难)的情形予以除外。第二,专利商标复审机关应当承担告知义务。无论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还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均应要求专利商标复审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履行告知之责,即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举证时限和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倘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关于不接受证据的前提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据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仍然能够接受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尽管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这种告知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参与行政程序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实际上是释明情况),更加符合正当程序要求,也更加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考虑补救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款规定的反面解释(言外之意)是,倘若不是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予受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该条规定的反面解释是,倘若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则仍予受理。这两部实施细则之因此对于举证时限有严格的规定,或许是由于拒绝接受逾期证据以后,当事人仍然能够通过提供新证据,重新启动专利商标复审程序。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法院在专利商标复审诉讼中能够执行较为严格的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当然,假如涉及无法再寻求补救程序的情形,法院就要按照上述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通常情形,考虑是否接受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问题。例如,在商标评审程序中,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致使其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倘若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维持该撤销决定,之后被申请人无法再寻求救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当接受被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