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著作权取得原则,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很多企业对著作权取得原则,著作权权利的限制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取得原则,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希望大家能对著作权取得原则,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著作权取得原则,著作权权利的限制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著作权取得原则,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取得,也称著作权的产生,一般指著作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形式,具体而言就是著作权因什么原因产生和符合什么形式产生①。取得著作权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尽管各国立法渊源和习惯不同,出现了各种具体不同的著作权取得立法原则,可是大致可分为自动取得原则和申请注册取得原则两种。1.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是指作者在创作完成作品后,无须办理申请注册登记和审批等手续即可获得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不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作品著作权获取方式,并且在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如《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必须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等规定也为各国所采纳。根据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在获得著作权后,为防止发生侵权纠纷,通常会在作品上增加著作权标记,如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作品上标明C,为“copyright”的简称,意为标明作品“不许复制”或“拥有著作权”;或在作品表明上增加作者姓名或名称的缩写,并写明作品的出版日期。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一·也采纳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为明确著作权取得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之规定,即为我国对于作品取得著作权是以自动取得为原则而设立,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在出版物中分类增加了相应的著作权标记。2.申请注册取得原则著作权申请注册取得原则是指作品在创作完成履行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由于<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故而对于实施了著作权申请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其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律效力仅适用于本国著作权主体和欲在本国登记著作权的主体.对于加入公约的其他国家的作者和创作主体并不适用,不得要求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各国对著作权申请注册取得有不同规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进步,一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也有所改进,或是简化了手续或是放弃了登记制;有些国家尽管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是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玻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台湾地区有关著作权的规定,都曾实行过登记制。在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实施的是自动取得原则,可是对于软件著作权保护,实施了申请注册登记后,登记证能够成为著作权纠纷过程中的有力证据,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两种限制:(一)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别人受保护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含: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Ⅱ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软件的合法复制晶的所有人,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①根据使用的必须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②为了防止复制晶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晶。这些备份复制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别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晶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晶销毁。③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可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第二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能够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别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播放巳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英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