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禁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违禁作品主要是内容违法而被禁止,判断作品内容是否违法的依据是管理新闻出版的行政法规。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译文。它们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成果。并且,它们应该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了解和掌握,因此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2)时事新闻。它是对新近发生的事件或事实所作的客观报道。它在新闻要素的表达方式上一般没有独创性;并且在新闻传播中,首先保护的是社会成员享有新闻的权利。(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这些智力成果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并且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独创性,并且这些是人们在某些方面用于计算数字、表现规律或者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因而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