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法的原则

  
很多企业对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法的原则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法的原则,希望大家能对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法的原则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法的原则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著作权法的性质,著作权法的原则

著作权法的性质

关于著作权法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著作权法一方面规定国家生活关系,如罚则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私人生活关系,如著作权归属及限制的有关规定。因此认为,著作权法属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公私综合法。”参见郑玉波:《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29~30页。有的则认为:“著作权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法。”)有学者认为,从著作权法的内容来看,有的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如处罚的有关规定;而有的内容,如著作权的许可、转让等则能够由当事人的意思标明予以变更,属于任意性规范。还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法,其主要理由是依据著作权法的内容来加以确认的。著作权法有的内容规定的是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手续,如申请注册登记等,属于程序法范畴;而有的内容规定的是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性质以及范围,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本书认为,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任何法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每1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现的。”“在这些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列宁也曾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可见,任何法都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作为法律组成部分之一的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尽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自然、技术等作品作为一种财产,并从法律上承认其作者著作权的历史仅三百余年,但在承认和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国家里,什么作品受保护、保护什么人的作品、给作者多少权利、保护多长时间、有什么限制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制定著作权法律、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不仅是为了保护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科学和技术作品而产生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加各种文化劳动,鼓励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社会成员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更是为了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绝不能离开著作权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和它所反映并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孤立地去评价、分析它的性质。

著作权法的原则

著作权法的原则,是指制定、研究、解释和施行著作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著作权法律规范均必须体现和遵从的基本准则。作者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这些原则基础上进行。我国著作权法因其社会制度、文化基础、政治体制及经济制度等特点,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有其特色。就我国著作权法而言,除具有民法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原则:创作自由原则、鼓励作品传播原则、个人及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原则、遵从国际惯例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它们贯穿于著作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中,在整个著作权法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们不仅对著作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同时,当发生著作权法具体制度无规定或规定不明时,还能够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可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著作权法制度不仅具有引领作用,并且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掌握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于融会贯通著作权法,深入研究和正确适用著作权法,提高著作权法的实践质量,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创作自由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集中体现。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这些权利和自由一旦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措施。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为作者的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和创作的源泉。但我国长期以来,未能真正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十年浩劫”期间,“知识无用论”等论调在文化、科技领域内泛滥成灾;知识分子、创作成果根本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更谈不上研究和创作的自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科技、文化的重要性。国家依法鼓励和保障人们根据自己的专长,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历史、新闻以及各种学科自由地进行创作活动,提倡科学民主、学术自由。(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作品仅有通过广泛的传播,才能满足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也才能体现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是通过优秀作品的传播和运用而达到文化的繁荣和精神文明的发达。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出现了新的特点:传播媒体多样化、传播技术高新化、传播途径广泛便捷化、传播速度快速化,尤其是随着信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一原则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立法对作品传播者的法律保护,即著作权法对邻接权人的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为立法宗旨予以规定。(三)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原则著作权法属上层建筑的范畴,服务并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相应的社会需求。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作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作者创作一部作品,一方面是作者本人脑力劳动的成果,国家依法赋予作者专有权利,作者能够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或者根据“等价有偿”原则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基于智慧成果传承性特点,该作品又具有全人类智慧成果的要素,为平衡作者个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又规定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加以限制,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面对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实践过程中怎样体现这一原则仍是我们面临的1个问题。(四)遵从国际惯例原则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为智慧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无论是对作品的静态保护规定,还是作品著作权的交易与运用规则,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趋同,尤其随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在著作权法领域遵从国际惯例不仅是其立法特点,也是其一大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传播方式的变革,国际地位大幅度提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应当符合和体现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未来发展趋势。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