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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研究,注销及撤销申请注册商的情形(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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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研究,注销及撤销申请注册商的情形(商标被撤销了)

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其就“未申请注册商标”依使用主体就其经济投入及因此而获得识别功能的效力强弱,而将未申请注册商标区分为“在先使用的普通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不论其影响怎样,在上述各类型的商标分别满足《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之要件时,均会被赋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之法律之力,即据此提出别人“抢注商标”异议、无效的抗辩;此种法律之力的目的在于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基于智力和财力投入而使其事实上取得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客观效果,使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得以维持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因此,在“未申请注册商标”之上实际存在着由法律之力和利益所建构起来的无名权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不例外,也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仅仅是一项形式意义上的抗辩,也是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所享有的实体意义上的权利。这是我们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展开探讨的前提。在厘清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所规定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性质与定位后,据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或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应判断是否满足如下要件:一是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二是在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已经使用”;三是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应达到“一定影响”;四是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该条款所评价的行为有两个:一是注册商标人抢注行为;二是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行为,当注册商标人的抢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并且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达到一定影响时,基于商标使用人在先使用利益和《商标法》赋予在先使用人的法律之力即可否定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获得申请注册。最近引起学界热烈探讨的“捕鱼达人”案*,其争议焦点在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波克公司)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及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第9274903号“捕鱼达人”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注销及撤销申请注册商的情形

注销申请注册商的情形申请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因被商标局注销而终止:(1)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权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申请而未获核准的;(2)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专用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3)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事业法人终止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无人要求享受或继承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申请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因被商标局撤销或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而终止:(1)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14条的规,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共组合的;(2)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3)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4)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5)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妤,欺骗消费者的;(6)根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申请注册商标作出撤销的终局裁定的。申请注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注册商标人在不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其程序是:(1)注册商标人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1份。《商标注销申请书》应包含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申请注册证号、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申请注销的日期及“现申请注销”字样;(2)向商标局交回原《注册商标证》(3)商标局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不服商标局撒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35条规定做出的撒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人。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5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申请人不得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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