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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条约,注册商标条约成立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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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条约,注册商标条约成立经过

注册商标条约

马德里协定的签署、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出现已经证实了它的实用价值,大大加快了国际注册商标的步伐,简化了国际申请注册中的重复和繁琐手续减少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也减少申请人所支出的申请注册费用,由于它的优点明显,加入国不断增多,成员国日益扩大。但由于各个条约的基点不同,也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之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以原属国的申请注册为基础,要依赖该原属国的申请注册5年之久的规定,不但使国际申请注册缺乏稳定性,并且与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美国英国等商标大国国家申请注册政策明显相抵触,导致了一些重要的商标大国不愿参加,使代表性下降。协定规定统一使用法文,使有些法文不流行的国家工作发生困难,有些国家本身没有服务注册商标栏目,则这些国家的国民就无法申请服务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为了保留马德里协定中的大部分受欢迎的条款,但又铲除那些可能证明阻碍各国加入联盟后对申请注册工作带来不利因素。因此,英国美国瑞典奥地利丹麦芬兰、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摩纳哥、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等14国联合起草了1个新的条约,这就是注册商标条约。《条约》于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后来又有刚果、加蓬、前苏联、多哥、上沃尔特5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并由缔约国组成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联盟。

注册商标条约成立经过

由于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本身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要求在本国申请注册的问题,美国、日本等国家认为,在本国申请注册时间较长的话,等到本国申请注册后再申请国际申请注册,则他们的商标可能已在其他缔约国内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同时,只用法语一种语言作为工作语,不便于选择用语问题。因此,不便注册商标的交往。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酝酿缔结另1个国际申请注册公约。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由美国、英国、奥地利、丹麦、芬兰、联邦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摩纳哥、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利诺等14个国家缔结了《注册商标条约》(Tnade一mankRegiatcationTneaty,一般简称为TRT),1980年2月7日,苏联作为第5个加入国加入了注册商标条约,从而使条约达到了生效的国数,而于1980年8月7日生效。首先,它以法语、英语两种语言作为工作用语,改变了马德里协定以法语一种语言为工作语的作法,目的是使尽多的使用英语以及他语言的国家参加。可是,从目前成员国的情况看,尽管英国、美国等国对此条约感兴趣,可并未参加。其次,它规定的国际申请注册不要求先在本国取得申请注册。同时规定,参加注册商标条约的必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参加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也能够参加,到1985年1月,仅仅有刚果、苏联、布基纳法索(原沃尔特)、加蓬、多哥等5个闰家参加了条约,而最初的缔约国反1个也未参加该条约。该条约是一种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公约,不产生任何其他国家的专用权,只是为在两个以上国家申请申请注册减少了一此手续和费用。目前,这个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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