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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注册商标审查过程中相对理由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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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注册商标审查过程中相对理由包含什么

注册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册商标审查过程中相对理由包含什么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国申请,不予公告”这表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外,还不得与在先商标权,尤其是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发生冲突,即驳回的相对理由。所谓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主要是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为同一种或者类似,是商标局决定是否驳同注册商标申请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对理由”。下面介绍相对理由审查的儿个概念:1、同一种商品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者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名称相同的,视为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有所不同,但用途、销售对象或者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也视为同一种商品,如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2、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的商品,如裤子与衣服、二极管与三极管。商品是否类似能够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但应正确理解该书,同一类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一定类似,而不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并非绝对不类似,应该按照该书每群组下的注释说明并结合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加以判断:同一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第三类的化妆品和牙膏,第五类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等;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类似,如第五类的医用营养品与三十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甚至具体案件中商品与服务之间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第十二类的陆地车辆与第三七类的车辆维修,第三类的洗发水与第四十四类的美发服务,但并不绝对,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络,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十二条同时认为“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3、相同商标相同商标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意义上没有区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如“登喜路”与“登喜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4、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以下是考虑商标近似的几个具体因素:(1)就文字商标而言,从音、形、义三方面考虑:1)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如“皇冠”与“王冠”。2)文字无含义,但发音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如“达利”与“达力”。3)文字尽管发音不同,但其外形极为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如“天吴”与“天昊”。4)无含义的外文臆造词构成的商标,字形或者读音近似的,判为近似,如“KGN”与“KGM”;外文商标有不同含义,或者1个有含义,另1个没有含义,但读音或者字形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5)外文商标含义完全一致且含义是唯一的,尽管读音或者字形不同,判为近似,如“Hippopotamus”和“RiverHorse”,两商标都指河马,且二者皆无其他含义。6)文字商标书写前后颠倒,判为近似,如“佳泰”和“泰佳”。7)数字构成的商标的,涵义、读音相同,即使书写方式不同,判为近似,如“三五”与“555”。(2)就图形商标而言,应该从图形的外观及整体效果上考虑,外观、整体效果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3)就组合商标而言,应该从整体上考虑,整体或者显著部分近似的,判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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