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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变更怎样办理,注册商标人不应有的麻木(怎么申请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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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变更怎样办理,注册商标人不应有的麻木(怎么申请商标变更)

注册商标人变更怎样办理

注册商标人变更怎样办理?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关于注册商标变更办理的相关内容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申请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其他申请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来办理。

注册商标变更必须准备什么书件?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必须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假如注册商标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必须删减申请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必须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假如发现申请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必须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必须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申请注册商标变更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注册商标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商标十年专用期满时,要求延续其商标专用权,应当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1、申请时间:在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提出申请,假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宽展期,但要按规定交纳延迟费;

2、申请书件:《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可在当地工商局所属的商标代理组织索:原注册商标证复印件3份,商标图样5张;

3、申请手续:将填好的《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底稿以及他书件交由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4、商标局的审核: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申请进行审核,认为手续齐备,符合规定,发放申请注册商标续展证明,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核准,驳回申请。

申请注册商标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能够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假如要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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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不应有的麻木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关于南北“同仁堂”之争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和思考。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几乎在同一时间居然诞生了南北两家“同仁堂”。而今日,两家“同仁堂”的继承人却要对簿公堂了。这篇报道,使笔者想起了这样一句话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像北京同仁堂那样老资格的商标所有人也有失察、失虑、失误的情况下。人们也经常用“老虎也有打盹的情况下”,来形容兽中之王的一时大意和疏忽所带来的麻烦。你看,北京同仁堂负责人在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开张之际曾前去参观并标明赞许。还在其大药房内设立北京同仁堂南洋药业专柜,后改为中成药专柜。这样说来,北京同仁堂对温州方面使用“叶同仁堂”的企业名称,应该说是十分清楚的。但当时为何没有提出侵权之议,让人感到费解。是碍于面子不好开口还是认为“花开两朵”、“井水不犯河水”呢?在300年前交通、通信手段不发达,信息沟通不便畅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把两个“同仁堂”混为一谈。可是时间推移到今日,两个“同仁堂”并存,难免使消费者产生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络,从而引起市场混淆的可能就确确实实存在了。既然存在混淆的可能,作为北京同仁堂负责人怎么就默认、不吱声了呢?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企业)的每一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负责人则更责无旁贷了。面对“叶同仁堂”的客观存在,北京同仁堂负责人是不是显得有点麻木呢?假如那位负责人当初就提出混淆之议,或是很快提起侵权之诉,即把今年的侵权诉讼前移至2001年,人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和认识?假如是那样,它所造成的商誉损失是否会少一些呢?作为我国第一件驰名商标所有人,他们的商标保护工作是不是应该比一般商标所有人做得更好呢?人们难道没有理由这样要求他们吗?还有一点值得一提,从报道中看,温州“叶同仁堂”自1956年公私合营时已更名而丢弃无需,直到2001年才重新恢复使用,在赞扬其恢复光大中华老字号的同时,不能不让人生出是否有点侵权之嫌的疑问?无独有偶。河北省某市一家私营电缆企业以一家国有电缆企业的申请注册商标作字号,大摇大摆地在这家国有企业办公楼内办公,并租用其车间生产电缆,在4年时间里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数千笔,开具票据100余张,货款总额达1370万元。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局面。就那家私营企业而言,称其在国有企业眼皮底下甚至是心脏生产经营,一点也不过分。这家国有企业对同属于1个行业的竞争对手,即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说不清楚吧。可惜在4年的时间里他们竟然熟视无睹,放任自流。后来,看着私营企业越干越红火,大有威胁到其生存(实质是造成商标信誉损害)之势时,才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变更那家私营企业名称的请求。国有企业漠视商标权利由此可见一斑。商标是企业专有的无形财产,是能够物化的产权。而它又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商誉。作为产权,商标所有人的领导者、员工都有责任去珍惜和维护。作为企业形象和商誉,就像一块镜子必须经常地精心擦拭和呵护,又如“逆水行舟”不进而退的道理一样,任何不慎和漠视都会造成瑕疵和损伤。一旦造成商标损害、商誉损失,便覆水难收,要挽回影响则很难很难。这个道理,值得每一位商标所有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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