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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策略,仲裁与调解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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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策略,仲裁与调解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种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策略

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农业国际化,特别是生物育种技术的发展,种业国际化势在必行。作为物化技术,种子兼有技术与商品的双重属性,种子贸易不仅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贸易,还具有技术贸易的重要特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使知识产权保护从一国范围扩大到全球范围,知识产权成为种子企业“走出去”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执行力度存在着较大差别,而农作物种子及技术往往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政治敏感度高,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特殊。制度差别和政治因素交互作用,既是约束种子企业“走出去”的法制障碍,也能为我国种子企业积极“走出去”提供市场机遇。因此,中国种业怎样在现有条件下实施相对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实现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自身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从而形成“走出去”战略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种子企业必须关注的课题。由于世界种业科技竞争日趋激烈,跨国种业巨头在华迅速扩张,怎样在跨国种业巨头以知识产权为工具的技术胁迫和市场挤压下获取生存空间成为国内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王志本(2003)认为,面对“世贸”体系和国际竞争格局,我国农业科技迫切必须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和导向的发展战略,形成自主创新的激励与引导机制,提出培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新型主体,积极和有策略地利用国外科技成果等农业科技发展战略。罗忠玲、凌远云、罗霞(2005)认为高度集中的新品种权对新进人种业的企业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抬高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种业的门槛。世界种业巨头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的“跑马圈地”,固化其产业竞争优势,形成相关的贸易和市场垄断。任静、刘丽军、宋敏(2012)通过对主要跨国公司在中国农业领域的专利布局和本土化组织渗透策略进行分析,认为跨国公司正通过知识产权部署和技术转移内部化在中国农业领域实施技术锁定策略,以此来加强我国对其技术的依赖和减少技术产品效益外溢,维持其在核心技术上的垄断优势。从上述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能够看到,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跨国种业巨头进人中国市场后对国内种子企业经营和品种创新的影响,但在国内种子企业“走出去”的知识,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研究缺口。种业国际化不仅包含种子企业在国内市场应对跨国种业巨头的竞争,更必须主动“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国务院2011年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将“加强农作物种业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国内优势种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作为九大重点任务之一予以确立。因此,开展中国种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战略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仲裁与调解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在当今的贸易全球化中,知识产权(IPR)商业化的增长可能是权利持有人在经济因素方面拥有的重要资产。可是,此类权利人的实际影响也会引起问题或纠纷,从而给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活动造成经济损失。作品各方之间发生的问题能够从法律,经济,工业,技术,社会和文化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可是,法律方面是对知识产权作品的权利持有者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因此法律能够为保护创造者和为增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而进行的作品提供保护。社区。能够通过两(2)种方式来完成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即通过诉讼(法院)和非诉讼(法院外),或者通常也称为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随着时间的流逝,通过ADR解决争端可用于解决一般或特定的民事争端。关于仲裁和替代争议解决的1999年第30号法律第1条第1款第1条规定了印度尼西亚的仲裁和替代争议解决规则,其中规定:“仲裁是指根据书面仲裁在普通法院以外解决民事争议的机制争端各方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在争议发生以前,由当事各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形式的书面协议,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由当事方订立的单独的书面仲裁协议,并且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具有法律效力。争端双方。除此之外,根据第1条第10款(1999年)第30号法律,该法律还规定,“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同意的程序解决争议或异议的机制,即:通过协商,谈判,调解,和解或专家评估的方式来解决”。如第95条第(1)款所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中的几项规定中,能够解决当事方或能够通过仲裁或替代性争端解决(ADR)解决争端的当事方。2014年第28号法,关于版权,2016年第20号法,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第93条,2016年第13号法,关于专利的第153条(1)等等。可是,请记住,根据2014年第28号法律第95条第(4)款,对侵犯版权的指控或刑法尝试以前,诉讼人必须解决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以及关于专利的2016年第13号法律第154条提及的专利侵权。为了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和执法,2011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委员会(BAM-HKI)进行司法裁定性知识产权纠纷,即非裁定性仲裁。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争端的调解,谈判和和解,例如,许可冲突,特许经营协议,知识产权转让以以及他可能导致权利人经济损失的知识产权争端。与通过法院或诉讼解决相比,通过仲裁和替代性纠纷解决(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能够说是正确和理想的手段,由于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和裁决解决案件更为简单具有最终性质,对争议方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纠纷不公开,因此该案不会被公众公开或知晓(假如发生,将影响并伤害权利人),并且诉讼时间比法院要短。如上所述,与当事方相比,首先选择通过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ADR)进行的非诉讼工作要好于直接通过法院解决(诉讼),由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最终手段(最终裁定)补位没有任何结果由双方进行的所有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努力)。为了就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解决寻求正义和法律上的明确性,预计争端当事方或商业社会选择通过仲裁和替代争端解决(ADR)解决争端的替代途径。AmBadar&Partners还代表顾客就印度尼西亚的诉讼和非诉讼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提供法律服务。顾客的案件由我们的法律专家团队处理,他们的经验是无可置疑的,并且在进行调查,谈判,发送顾客警告信等方面非常有协助。AmBadar&Partners的所有成员都了解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他们在各自的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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