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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野马汽车的商标之争,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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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野马汽车的商标之争,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中美野马汽车的商标之争

喜欢和了解汽车品牌的朋友们,也许还记得,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汽车商标的变迁可谓千变万化。昔日的凌志,今日变身为勒克萨斯;昔日的陆地巡洋舰霸道,现在变身兰德酷路泽和普拉多;昔日,英国著名的跑车莲花,眼下就只能被称作“路特斯”;就连大家熟知的JEEP,也创意出“不是所有的吉普都叫JEEP”这样的广告词,明面上是提醒消费者注意真正越野车和城市SUV的区别,暗中则在切割曾经合资生产JEEP的北京吉普与现今菲克生产的jeep的区别。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更加深入,中国也全方位的融入现代国际社会。以商标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作为汽车品牌的最醒目标致,镶嵌在汽车的前后,变的“神圣不可侵犯”,

中国的汽车产销量已然连续多年成为世界第一,汽车商标所代表的品牌,与其身后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前不久,刚刚结案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野马”商标之争,就是中国汽车商标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件,“野马”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涉案值高达千万人民币之巨。

一:1个中国不能有两匹野马

众所周知,著名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旗下有多个世界知名品牌,其中,有一款名为:MUSTANG的车型在北美和世界许多地方负有盛名。MUSTANG是一款大马力的后驱轿跑车,通常搭载大排量发动机,性能不俗,但价格却很亲民,被常常被称为“平民跑车”,近几年,这款车被福特(中国)引进中国销售,为许多年轻的汽车一族喜爱和追捧。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地方汽车生产销售公司,改制前为四川汽车工业集团(简称川汽),驻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它的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年产销乘用车不足三万辆,许多东部地区的汽车友甚至都没有见过该企业所产汽车的尊容。

然而,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却是在中国最早申请注册和使用野马为汽车商标的企业,它所生产的汽车曾经标识为野马牌进行销售,这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美国福特和四川野马两家汽车公司的规模和体量相去甚远,但对于知识产权的权重而言,法律面前必须遵循平等的原则。四川野马认为其更早拥有并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一山不容二虎,1个中国自然更不容两匹野马,于是,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状告福特汽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一款MUSTANG车型的中文名(福特野马)与其重名,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福特中国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野马汽车标明:捍卫民族品牌,让"野马"回归,是野马汽车必须做的。历经了近两年的时间,野马汽车一审判决胜诉,拿下了"野马"商标的归属,同时获赔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补偿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汽车销售市场,以后福特MUSTANG再也不能叫野马了。福特MUSTANG的拥趸以后恐怕要怀念福特野马时代了。

二:真假野马?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状告福特汽车之初,许多人架秧子起哄,言之凿凿这是一场真假野马之争。

事实上,这仅仅只是一场正常不过的商标之争。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四川省汽车工业公司,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同时具有传统乘用车、客车、新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客车生川产资质,曾生产“金顶”牌客车系列、“野马”、“白鹿”牌轻型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直到2015年4月才改制更名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是该公司早在1986年即已在中过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尽管冠名野马的城市SUV产销量并不大,但法定申请注册野马商标却是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MUSTANG英文原意是墨西哥和北美平原上的野马,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1962年为自己生产的一款轿跑车冠以的MUSTANG之名,最初是为了纪念在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北美P-51型战斗机,这款战斗机名为MUSTANG,汉语也译为“野马战斗机”,由此,福特汽车的那款轿跑车通常也被称为“野马”。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合法拥有野马商标,仅仅是知名度逊色于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MUSTANG而已,因此成都法院合理合法的支持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独家享有野马商标权。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被采访中声称:自己一直称MUSTANG为MUSTANG,并没有称其中文名称为“野马”。其实,福特也曾经对Mustang车型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中文的注册商标申请,即福特野马。但福特野马这一商标经过申请、审定、异议审定后等多个流程后,目前处于“无效宣告中”,即结局未定,处于不能合法使用的状态。

但MUSTANG在中国销售和市场活动中,常常被消费者、第三方以及销售网络称为野马,亦是不争的事实,况且,美国福特汽车并没有在中国成功申请注册和拥有福特野马汽车商标,因此,此轮在成都败诉是再正常不过是事情。

因此,无论是四川野马还是福特MUSTANG,都不存在真假李鬼的问题,四川野马是“真”野马,美国福特是“真”MUSTANG。

三:胜诉之后的四川野马

四川野马汽车在胜诉之后,2018年2月1日,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甫一开场就高调回应野马汽车与福特野马汽车商标之争。“胜利一定属于我们!”四川野马汽车销售总经理郝光华说:"野马汽车已经做好了大力发展的准备。因此,我们急需解决‘野马’品牌的归属问题。他标明:捍卫民族品牌,让"野马"回归,是野马汽车必须做的。历经了近两年的时间,野马汽车一审判决胜诉,拿下了"野马"商标的归属。"野马品牌的归属问题解决之后,产品才是真正的归宿,并将在意大利都灵建设研究院。"为此,野马汽车在北京公布了“红橙标”产品战略计划,将旗下产品系列分为两条开发风格。这就代表着野马汽车品牌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红标野马会更大气、更便捷、更多用,聚焦用户实用性的感知,更关注成熟稳重人群的感观意见,定位高性价比汽车产品。

橙标野马会更时尚、更科技、更运动,聚焦用户幸福感的获得,更关注新生代年轻人群的感观意见,定位潮流风尚汽车产品。同时,为了更好的在区域进行推广及销售,红橙标产品将会分别建立独立渠道进行销售。

红橙标产品均有布局A、B级SUV、A级MPV车型,其中红标SUV将会命名为野马T系列,橙标SUV将会命名为野马C系列,所有产品均规划迭代延续开发,并同步开发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型。在推出节奏上,红标和橙标在未来会保持每一年至少2款新产品的推出速度。

红标将会推出两款新产品,M平台首款A级MPV野马斯派卡将会在一季度上市,预计价格区间6-8万;B平台推出的第二代A级SUV野马T70将会在第四季度上市,预计价格区间7-10万。

橙标同样会推出两款新产品,C平台推出的首款A级SUV野马C60,预计价格区间6-10万元;B平台推出的第二代A+级SUV野马C80,预计价格区间8-12万,两款产品均计划在三季度推出。

做为老牌的汽车工业集团现在的野马汽车搭建起了中国西南地区唯一一条承载式、非承载式混装的完整四大工艺生产线。随后又发展建设了绵阳基地和成都新能源基地,具有年产30万辆的能力。投资建设的发动机工厂与新能源电池工厂,让野马汽车自主掌握了汽车动力的核心技术。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野马汽车的前身——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川汽”)旗下的"野马"牌越野车就是当时的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公检法"系统专用车辆。在那个时代,野马汽车可谓是意气风发,名扬川蜀。现在,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坐拥成都这座西部核心城市,在国家西部战略和“一带一路”的规划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影响、辐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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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自1989年开始,中美双方在1989年、1991年、1994年、1996年、2004年、2005年进行过多次知识产权问题谈判,其中几次磋商都濒临破裂、引发贸易战的边缘。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次。即:1991年4月底,美国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同年12月3日,美国宣布进行贸易报复,同一天,中国宣布进行反报复。1994年6月底,美国再度启动“特殊301调查”,同年12月31日,美国宣布进行贸易报复,同一天,中国宣布进行反报复。1996年4月底,美国又启动“特殊301调查”,半个月后的5月15日,美国宣布进行贸易报复,同一天,中国宣布进行反报复。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美国又开始借助于WTO的有关程序来解决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2007年4月10日,贸易代表办公室向WTO终端解决机制提起磋商请求,发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的诉讼。长期以来,中美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歧始终十分尖锐。应该说,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的一轮轮较量与中美总体贸易形势和现状、美中贸易逆差巨大和每一任贸易代表的态度,都有着密切而又复杂的关系。在上述这些知识产权交锋中,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第一次(1991—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突起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大使向新闻界宣布,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301条款”而进行的年度审议结果,决定将中国、泰国、印度三国列为未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名单”。按照美国的法律,此决定宣布1个月之后,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对该国的行为和政策发起调查。5月9日,中国经贸部发言人指出,美国的做法是不公正的也是中国方面不能接受的。然而5月26日,调查程序还是开始了。中美两国政府经多次协商,中国驳回了美国的无理指责和漫天要价,1992年1月17日终于在华盛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签字的中国政府代表是当时的外经贸部副部长吴仪,美国政府代表是贸易办公室主任卡拉?希尔斯。2.六个争论焦点此次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六个:第一,关于我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1984年的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在中国自己实施或容许别人实施其专利的义务,假如3年内没有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专利局有权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而不论发明人是否愿意,但实施人必须给专利权人付以合理的使用费。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发明,尤其在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权利十分重要。这项规定对于申请了中国专利的外国人同样适用。美国人则认为,1个拥有中国专利的美国人,能够在美国制造专利产品其次卖到中国,也应该被认为是实施了该专利。这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大相径庭。由此美国政府认为我国保护美国人的知识产权不充分。第二,关于化学制品和药品的专利保护。我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美国人一直对此耿耿于怀。由于美国每一年用于新药的研制和开发费用约100亿美元,而每一种新药从挑选新化合物到批准投入生产平均支出约2亿美元、10~12年时间,此后,若有人运用逆向工程,只需花十几个月、数百万元即可达到相同的目的。于是美国人多方出击,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药品以专利保护。在中国当时专利法不保护药品和化学物质的情况下,美方提出对于那些美国新研制出的、在美获得专利的新药和化学物质,要用行政手段保护其在中国的市场。第三,关于著作权法的修改。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那些从事绘画、影视、音乐的艺术家们,那些职业非职业的作家、记者及千千万万个热衷于爬格子的中国人而言,当他们的作品一出世,就自然得到了著作权。可是,由于我国还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对于外国人首次在国外发表的作品,我国当时的著作权法不予自动保护。事实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经历了这个过程。《伯尔尼公约》诞生于1886年,100年后,美国人方才加入,可见该公约的严格约束力了。美国人提出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并限期加入《伯尔尼公约》,此时,中国的著作权法才刚刚生效20余天。第四,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我国在1991年5月24日颁布了版权法中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尽可能宽地保护了软件创造人员的智慧劳动,并且也像版权一样,自作品出世起自动享有版权,而不论是否已经商业应用。但却要求登记是取得诉权的前提条件,保护期限并非一般作品版权的50年,而是25年,但可续展25年。美国人则要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也就是说不必履行任何登记申请注册手续,并应该像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一样,享有50年的保护期。第五,关于唱片保护。美方要求中国限期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国际唱片公约》),并对已出版的但未过保护期的唱片也要给予保护。第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当时,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保护商业秘密。3.谈判结果这次谈判使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并对以上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做了较大的修改。①专利权的享有不因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进口或当地生产而受到歧视,政府的强制许可受到严格的限制;专利权被授予以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②专利应授予所有的化学发明,包含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③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不再续展。(2)专利法修改以前,我们承诺采取行政措施有条件地保护美国已有专利的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发明。上述产品的发明人应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权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并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7年零6个月。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3)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议案,该公约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1992年7月30日我国政府递交《世界版权公约》加入书,1992年10月30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4)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日内瓦国际唱片公约》加入书,并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5)中国政府同意,不迟于《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承认并将计算机程序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并提供50年的保护期。(6)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次谈判及随后的立法工作,使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实际的司法保护水平不足,又引发了另一次知识产权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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