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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商标问答,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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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商标问答,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

中国注册商标问答

产品名称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吗?产品名称不一定非要申请注册为商标即可。可接受性问题最终取决于相关实体对商标的商业使用和维护。完全通用的产品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反映产品自然特性的产品通用名称可能包含产品的法定名称和常规名称。由于单独的通用名称无法区分产品的来源,因此它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所要求的最少区分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1.1条规定,仅通用产品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拒绝将“BLUETOOTH”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就是这种禁止的1个很??好的例子。通过长期使用而具有独特性的产品的通用名称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1.2条的规定,假如产品的通用名称通过长期使用而具有独特性,则能够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当然,就本条款对批准注册商标申请的适用性而言,采用了非常严格的审查标准。具体而言,除了要求申请注册人广泛使用该商标的要求之外,还要求同一行业内的其他公司都不能广泛使用该商标,在这种情况下,“通用名称”实际上会被降级。米酒产品上的“状元红”申请注册的批准或多或少受到该概念的影响。产品的唯一名称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唯一的产品名称”必须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标识产品的来源。这种定义类似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驰名产品的)唯一名称的定义。由于其独特性,能够将唯一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杏灵”在含有银杏的药物上的成功申请注册就是这种独特名称的1个例子。假如将1个唯一名称通用化为1个通用名称,则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后可能被宣布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予和确认案件的意见,对通用名称的明确应在审查和审理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而不是在国家/地区决定。申请时的事务。因此,假如将1个唯一名称概括为1个通用名称,则该商标在申请注册后可能被宣布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将“优盘”在批准申请注册后撤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应怎样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5.1条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分类中提供的类别编号和名称列入注册商标申请。货物与服务。假如商品或服务的相关项目未包含在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中,则必须附加并提交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根据上述规定,在填写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时,原则上应使用商标局最新发布的年度商品和服务分类中提供的标准商品或服务。假如有必要包含任何非标准物品,则还必须提交此类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另一方面,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假如注册商标申请中包含非标准产品或服务,即使申请人提交了说明,商标局也会要求进行修改。由于这些非标准商品或服务通常无法识别其相应的标准项目,因此申请人通常会选择删除这些非标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并且注册商标的审查期限也会延长。因此,我们建议为了避免修改程序,顾客应尝试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下的标准商品或服务来节省时间和金钱。在多个类别下申请注册1个商标的申请是什么?在多个类别中,1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系统中普遍采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方法。在中国商标法体系中容许1个商标在多个类别下的申请注册标明与国际惯例的融合,并且对于正在计划其未来业务运营的企业是有利的。根据通过主流渠??道传达的想法,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这种申请注册具有以下优点:(i)节省申请注册号资源;(ii)减少检讨的工作量;(iii)促进对搜索的分析和分类;(iv)有利于增强统一的搜索标准;在明确是否提交多类申请时应考虑什么要素?在探讨对1个类别下的1个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对申请人有利的答案以前,必须首先阐明以下4个问题:(i)能够节省开支吗?(ii)会否缩短检讨期?(iii)是否会简化申请注册申请程序?(iv)方便管理吗?

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

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中国是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尼斯分类每一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申请人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能够申报标准名称,也能够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下面就由企业易小编为您详细解读中国注册商标申报的常见问题。分类申报原则1.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例如,坚果壳制工艺品。根据类别标题,“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属于第20类,【注释】中说明第20类“主要包含家具以及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资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为第20类的标准名称。比照上述内容,“坚果壳制工艺品”应申报在第20类。又如,基因筛查服务。根据类别标题,“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属于第42类,【注释】中说明第42类尤其包含“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第44类,【注释】中说明第44类尤其包含“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基因筛查能够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治疗,因此“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应申报在第42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应申报在第44类。2.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2.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2.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2.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资料进行分类。2.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资料分类时,假如是由几种不同原资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资料进行分类。2.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2.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3.服务分类原则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4.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基本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以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5.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常见问题我局依据《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注册商标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予以参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申报情形。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着重把握规律,考虑自身具体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6.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不规范示例6.1.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申报类别。6.2.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6.3.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为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已删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6.4.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6.5.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过于宽泛,不足以明确其所属类别,易产生误认。6.6.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赌”、“赌博”、“占卜”、“算命”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一年都会修订调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可能会发生转变。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申报。商标局将根据注册商标申请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申报指南内容进行改进,以满足广大申请人的实际必须和注册商标申请工作的发展要求。以上就是企业易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协助,更多注册商标问题,欢迎咨询广州企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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