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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中国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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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中国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要求

中国对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要是单位犯本罪的话,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中国对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二、什么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清楚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对于假冒别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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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要求

中国遵循“先申请”的规则,在中国首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司拥有该商标的权利。许多来华经营的外国公司发现其商标已被中国公司批准。因此,许多欧洲国家在中国都面临着恶意申请/商标方面的挑战。中国公司申请注册外国商标的目的是将商标卖回给所有人。事先进行申请注册可能会阻止公司进入市场,甚至阻止在市场上采购商品。[21]例如,外国公司使用中国公司制造出口商品的情况。中国公司此后将在中国申请注册外国公司的商标,其次由中国海关官员拦截任何出口到国外的外国公司商品。[22]在中国,有1个官方认可的基于互联网的商标销售平台,即所谓的“商标超市”(http://www.gbicom.cn/)[23]因此,在该平台上找到其商标的外国商标所有人,特别是从其所有人窃取的商标,会发生什么?根据《中国商标法》,假如发现上述网站上的任何商标是违法出售的,则能够采取措施撤销这些商标。获得证据将为使恶意商标无效提供依据[24]。能够推断出,中国是首先实施规则的司法管辖区之一,我们认为,除了建立并实践能够保护所有人的法律机制外,首先实施规则的做法将鼓励恶意商标/劫持可是,根据关于中国恶意注册商标的报告,申请人在申请时应考虑在第18和25类(防御性申请)中申请注册商标,并考虑在中国对恶意商标提出质疑[25],假如被劫持的话商标尚未被授予。假如商标已经被接受,外国公司能够以无效,不使用取消为由提出申请。在提出异议的理由时,必须引用商标法的特定条款/领域,例如:第44条,第10.1.8条,第32条,第15条和第13条[26]2009年,中国发生了一起重大侵犯商标权案件,其中一家欧盟公司被起诉,要求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约合450万欧元)。这家欧盟公司一直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它在2003年尝试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但发现一家深圳公司已经拥有该商标。由于深圳公司使用了该商标并在深圳设有类似产品的商店,因此基于不使用而取消中国商标的申请失败。因此,欧盟公司必须决定重塑品牌–这代表着它放弃了在全球产品上使用该品牌的商标,并引入了1个全新的商标。申请注册成本经常被认为是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或未在其他商标类别中申请注册的原因。可是,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策略远未节省金钱,但一次又一次被证明成本更高。该问题不仅限于欧洲公司,在国内也有问题。例如,哈尔滨“正阳河”酱油通过不申请注册商标就节省了1000元人民币的公务费以及一些额外的商标代理费,后来却损失了50万元人民币以作回购。[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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