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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制度,商标使用与商标本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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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制度,商标使用与商标本质的关系

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制度的具体设计存在密切的关系。从使用与商标权的获得之间的关系出发,形成了使用原则、申请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三大商标保护模式。从各国商标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申请注册原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使用的重要性在逐渐增大。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坚持申请注册原则的商标法保护申请注册商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部分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总体框架。然而,商标法采用的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在实践中已经演变为准强制申请注册原则。我国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大量未申请注册商标受不到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申请注册寻租行为盛行,严重降低了申请注册程序的效率。该模式既无法保证公平也无法体现效率的原因是,申请注册商标受保护的程度过于绝对,而未申请注册商标受保护的程度过低。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商标法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格局不宜轻易打破。因此申请注册原则仍将是我国商标保护模式的基本原则可是,应当提高商标使用因素在商标保护制度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应从以下3个方面加以改革:(1)就商标法的改革而言,应在坚持申请注册原则的基础上,提高商标使用对商标专用权的维持权利范围的划定,以及权利行使的影响力;(2)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全面保护;(3)应当认真考虑并重新设计冲突商标并存申请注册,以及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机制。在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的审查应采用被动审査制。(2)强化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连续3年不使用不仅能够构成申请注册商标被撒销的理由,并且应当直接在异议、争议及诉讼程序中作为抗辩理由。废弃现行的“象征性使用”标准,而采用“真实使用”标准。同时,明确规定特殊的使用情形和不使用的正当理由。(3)在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问题上,虽应承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但应提高认定混淆可能性所必须的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同时,即使认定被告侵权,也不宜按照被告获利来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只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此处所称“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是指虽未使用但时间未满3年的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应依上述第(2)条规则处理。(4)当申请注册商标与别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应坚持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同时,应引人默许制度,以平衡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对于不可争议的冲突商标并存申请注册的情形,应授权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在使用商标时附加区别性标志,以避免混淆。在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恶意抢注别人使用在先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以禁止,且撤销程序不应设定期限限制。为此,《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第1款应做相应的修正。(2)为平衡在先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以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申请注册原则的不足,应建立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制度,即赋予所有善意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以继续使用的权利。(3)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下1步修正而言,所有未申请注册商标均应受到该法的保护。(4)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行为的认定应以混滑为标准。(5)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框架下,对知名商品的判定应采用低标准,商品的知名度应当被作为划定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同时,善意使用能够作为抗辩理由。

商标使用与商标本质的关系

在我看来,商标的本质不应当仅仅只是要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它应当是承载着商标背后所包含的知名度、商誉、产品或服务类型和服务品质等于一体的抽象的载体,其含义远远不止作为产或服务的识别标记本身。刘春田教授曾说“商标使用人的目的却是要使特定商品与由符号构成的特定标记之间建立起联络,使顾客或消费者将该标记作为特定商品的标记。商标权要保护的正是这种商品与标记间的联络。”因此,我认为商标的本质应当是所有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类型、价格、来源识别以及商誉的认知的载体,通过商标这一具象的符号联结相关公众抽象的认知,以建立起目标商品与商标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是空白的,不具备声誉和市场;苹果公司明知有“IPAD”商标存在仍然侵权固然是破坏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可是其侵权行为反倒是真正让“IPAD”商标有了价值,创造出了惊人的利润。商标的本质是公众对整个商品或服务的认知的载体,而商标使用就是联结具象符号商标与抽象认知的充要条件。商标要使用才具备商标中“活”的功能,未曾使用过的商标在相关公众的头脑中是全无认知的,不经过商标使用,消费者不可能知道它所代表的商品是圆是扁、服务是好是坏,更不要提产品定位、知名度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商誉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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