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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发展,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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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发展,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制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发展

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尽管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雏形能够追溯到数百年前,可是直至20世纪60年代,知识产权才被普遍视为一种具有智慧财产属性的独特权利,并且围绕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才逐步建立。作为新型权利知识产权的发展极为迅猛,在经历了以农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以工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后,人类社会开始迈向以知识产业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2013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正式调整国内生产总值(GDP)统计方式,首次将知识产权整体作为资本纳入到GDP的统计数据之中,被视为知识经济时代走向成熟的标志。2然而,在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之后,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迅速发展,这是时代更替的必然现象,我们应当对此有所认识。(一)知识产权犯罪危害性的加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极富生命力的创新型权利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不再是边缘性权利,而是主导性权利,其在人类社会中价值和功效的增加的同时,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也随之加剧。例如,国际商会2010年3月公布的一份题为“构建数字经济:欧盟创新产业保障就业岗位的重要举措”的报告显示,2008年,欧盟范围内包含数字经济在内的创新产业共创值8600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9%,但实体盗版(直接购买假冒或本地复制光盘)和数字盗版(从非官方渠道下载)致使该产业损失近100亿欧元同时丧失18.5万个就业机会。该报告亦称若盗版趋势得以持续到2015年,2013年10月16日,第23版。欧盟范围内将有120万个就业机会因此丧失,并造成2400亿欧元的损失。11又如,根据上文美国新的GDP计算标准,歌曲、影视等作品创新的投入,将被记入到投资成本之中,而唱片业估计每一年在全球300亿美元的营运收入中,至少损失40亿美元(这还是未充分考虑互联网下载这一因素,由于网络非法下载的行为难以统计)。电影业估计在2002年的150亿美元收入中,损失50亿美元以上。PC软件业估计在2003年中损失290亿美元。游戏软件业估计在2001年63.5亿美元收入中,损失30亿美元。2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已经不仅仅限于对个体财产权益的危害,其开始对社会创新投入和产出,社会正常发展进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知识产权犯罪总量的激增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就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专门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可是知识产权犯罪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05年以前,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都是同淫秽物品犯罪一同进行统计的,2005年才首次将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独立统计。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法院一审判决知识产杉犯罪案件共计3529件,判决犯罪人5336人。从2006年到2012年我国一审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依次为2277件、2684件、3326件、3660件、3942件、5504件、1274件;从2006年到2012年我国一审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犯罪人数量依次为3508人、4328人、5388人、5836人、6001人、7950人和15518人,整体趋势如图所示。整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呈现出明显的激增态势,2005-2012年的7年时间,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总数和犯罪人数量增长为原来的3倍,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激增的背后是宏观社会经济模式的转变。人类社会进人知识经济时代之后,必然面临着知识产权犯罪数量的激增,正如从农业经济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转型后,犯罪分子将犯罪对象从农业产品向农业产品转移一样。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智慧财产价值的凸显,犯罪分子也开始将注意力由传统财产权转向知识产权。能够预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犯罪数量仍然会继续增长,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将是1个长期的时代性课题。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制

当科学的发展又把我们从工业文化推进到了1个新的文化时代一一信息文化时代的情况下,传统的工业布局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此时,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识别、更新、创造以及成果的结晶构成了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一一一种强大的生产力,现代的生产力已经离不开知识和技术。科学技术知识不仅成为一种经济并且变成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人们称这种经济时代感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科学技术进步的速度和程度决定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速度和程度,而知识创新、知识扩散的速度与程度又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必须程度和法律支持力度。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为特征的工业社会催生了对知识产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促使知识产权制度得以萌生并逐步强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传统支柱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工业革命过程中,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条约而逐步成型。20世纪下半叶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后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生物工程的迅速崛起,引发了以高科技产业蓬勃发展为特征的超工业革命,这是历史上以蒸汽机的发展为标志的前工业革命和以电力技术和内燃机技术为龙头的后工业革命所无法比拟的,引来了当代的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和竟争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使得人类对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科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表现为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但深入并扩大保护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并且将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纳人知识产权的陈营中,连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也成为了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新成员,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知识产品。国际互联(Internet)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继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大部分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日的趋同化。①尽管知识产权法作为国内法的性质不可更改,其地域性色彩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消失,可是在国际经济文化、贸易联络空前密切,且客观上存在使天下一体的技术途径的知识经济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同于国际协调规范,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组织也越来越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性。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比已纳人WTO的TRIPS则已具有更大的适用范围、相当的强制力和操作性。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法领域所存在的1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公众能够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界限之外,自由享受智力创造的最新成果,而不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甚至连报酬都能够不付。与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品因其无形故而无法在事实上为权利人独自所控制和垄断,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掌握这项并不是由自己创造的知识产品。法律所能做的便是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专有权利,与此同时,在这个范围和期限之外可被社会公众自由分享。知识经济时代是1个科学技术高度发达、文学艺术空前繁荣的时代,知识产权法固然要保护创造者的创造动机,可是也绝不可忽视人类未来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轨阶段,由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定势尚未形成,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对先进成果的保护量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创造者的利益。可是假如由此并且成了强大的势力集团四处游说要求将权利保护扩至削弱甚至剥夺公众合理使用的程度,则无疑又是一种逆潮流而动的趋向了。遗憾的是,在这些背景复杂、势力雄厚的利益集团的推动下,当前涉及到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的扩张和延伸在诸多国内立法,区域性国际协调法甚至国际公约中都已经很明显地得到体现,而权利的限制则呈弱化迹象。如美国1995年《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完全突破著作权保护体系原有的平衡,将本来有助于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的功能强制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一方面它直接威胁公众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某些使用作品的自由,如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就因强有力的技术保护措施而使公众在付费前无法接触作品,另一方面,能够被用于破除技术措施的软件和硬件的生产厂商面临侵权责任的巨大威胁有可能遏制产业发展,妨碍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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