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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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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能够有效地对各种知识产权进行区划和评估,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法定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为激发其创造力提供了坚实的前提条件。(1)从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明确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人类社会的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创造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每一项发明创造,包含专利、著作等,都有与前人的知识成果及与其他发明创造成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如1个发明创造中所采用的其他成果的原理、方法,甚至如著作中直接引用其他著作原文等,这些问题都有1个权属的界定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能确认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由此可见,尽管智力成果是由当事人创造的,但权利是由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和保护的。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界定和充分保护,是对智力成果创造人产生有效激励的前提条件。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明确的。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为核心的,包含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这些依据各个不同知识产权所区划的法律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个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和法定权利,如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权客体(商标)的定义的规定是,能够发挥区分作用的可视性标志都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其中,“可视性”的界定就排除了音响和气味等“非可视性”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权。这些详细的界定进1步澄清了各种不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有效避免了国外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侵害,更加有效地保护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对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主体的创造主动性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同时,知识产权界定也有工商行政管理准则、会计准则等作为辅助制度。它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产权价值的界定上,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上。(2)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体制来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国际合作的开展,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相继建立,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阶段、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性,因此转让、许可、使用及侵权赔偿都涉及费用的计算问题,即无形资产的评估。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正确及时地对其进行评估,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始于1989年,第1个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我国于1993年全面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经过10年的努力,到2004年,统计显示,全国已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10余家。此外,一般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全国共有这类机构3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62000人,其中包含14000名申请注册评估师。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地方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方法、标准、评估机构的设置,国有专利资产和非国有专利资产的评估,以及专利评估从业人员的条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是1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的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知识产权制度强调“知识”(科技成果)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还涉及知识创造者的权利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社会关系,主要指人们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形成的知识或智力成果作为一种财产之后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与经济相联络的经济社会关系。它包含占有关系、使用关系、交换转让关系、收益关系、保护关系、管理关系、创新关系等。由此相应形成知识产权的占有制度、使用制度、交换转让制度、收益制度、保护制度、管理规范、创新制度等。而就知识产权制度的涉及对象而言,又分为专利权制度、专有技术制度、商标权制度、商誉制度、厂牌(商号)品名制度、商业秘密制度、著作权(版权)及邻接权制度、计算机软件设计版权制度。就狭义而言,人们往往关注知识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因此将知识产权制度认为是一种法律制度,即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受知识财产法律保护的一种制度。知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相对于其他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而言,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等明显特点。这代表着知识可经多次使用;知识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可供许多人同时享有和使用;知识相对丰富,并能以很低的成本复制,还能够在使用中产生更多的知识;知识易于传播和处理,且传播越广,其成本、价格越低。从社会利益来看,作为智力创造成果的知识,其使用的人数越多、次数越多,其价值越大,对人类文明贡献越多,社会生产力也发展得越快。可是,知识的创造必须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开发必须付出更高的代价,假如别人能够任意地、无偿地利用别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进行智力创造的主动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法。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创造性特点,赋予知识创造者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智力成果享有在一定范围内的独占权,这就可用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知识产权正是依法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例如,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组成部分的专利权正是国家代表社会授予发明人在一定阶段内的独占权,并以此为代价换得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社会公开。其结果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的,是“给发明和创造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有人形象地说知识产权制度使得人们合法地去“追名逐利”,这也反映了以利益刺激为标志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能够说,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助燃剂。由于知识产权是人们以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是特定的智力成果、经济利益与法定权利的统一体,因此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其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还有文学艺术成果等),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获得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法律关系是国家通过立法使知识产权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面对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联络得越来越密切的态势,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尽管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但它能够通过科学的、合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从而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知识产权机制发挥着直接的和独特的作用。知识产权机制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人们就其特定的智力成果(主要是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科技成果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机制。这就在具体的领域中实现了科技、经济和法律的有机结合。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绝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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