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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复审程序,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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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复审程序,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

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复审程序

复审程序1.复审机构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中国对注册商标裁定的复审机构包含两类:一类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裁定的行政复审,复审范围包含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裁定以及异议裁定以及撤销裁定。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对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司法审查,复审范围包含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复审裁定,对商标局撤销裁定的复审裁定。(根据2002年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使用范围的解释》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明确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复审程序存在抵触TRIPS协定义务的可能(1)异议裁定双重复审超出TRIPS协定最少标准义务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对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内容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双重复审。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要求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当事人之间异议、撤销等程序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由准司法机关进行复审。可见该款并未要求必须给予司法审查,仅提供准司法审查也符合该款的义务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进行复审能够作为准司法审查,这种做法已经符合了TRIPS协定义务要求,而再给予司法审查则表明中国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最少标准的义务。(2)存在抵触TRIPS协定注册商标确权效率要求的可能TRIPS协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成员在保证注册商标程序符合取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容许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注册该权利,以避免无根据的缩短保护期限。除此之外,该条第四款也要求设置的程序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理的迟延。这些规定表明通过注册商标确权应符合效率要求。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异议双重复审制度形成了商标异议案件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即商标局异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一制度安排也导致了商标异议程序复杂,效率低下,与TRIPS协定所包含的确权效率要求未必完全相符,进1步而言,这也未能有效贯彻TRIPS协定私权保护的基本法理要求。(TRIPS已明确将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商标权这种私权属性的不仅仅在宗旨条款中宣誓性反映,而应实质性地充分体现在商标法具体制度的构造中,包含商标权利取得的实质性条款中,以及注册商标、申请等程序性条款中。出于有效的保护商标权,商标法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与周期里使申请人获得授权。类似观点可见刘友华.商标法修改应考量的核心因素[J].电子知识产权,2007,(12):55~56)

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第二章与第三章对中国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核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申请注册步骤分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与注册商标的审核两项基本步骤。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并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及优先权制度,按照申请自愿原则,在没有申请冲突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申请权属于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审核阶段,商标局首先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内容涉及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商品分类、申请代理等。之后进行实质审查,内容包含商标构成要素、与在先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冲突性、是否损害别人在先权利或抢注等方面。假如没有,则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假如实质审查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除此之外,为了保证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第五章还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因无效撤销的裁决制度,包含商标局能够依职权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裁定撤销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以下仅就TRIPS协定中的相关程序义务要求进行比较:(一)公告制度1.公告程序立法现行商标法规定了两次商标公告,一是初步审定之后,二是获得申请注册的公布。(1)初步审定后的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对此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注册商标申请,依据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步审定公告的时间在初步审定之后,公告的形式主要是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公布。公告表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公布后当事人能够提出异议,不予公布公告则表明不符合规定予以驳回。(2)获得申请注册后的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在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无异议获得申请注册而公告,另一种是由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并给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2.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根据TRIPS协定要求,成员应对商标给予公告,公告应当迅速。中国符合TRIPS协定规定的给予注册商标公告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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