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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

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假如知识产权没有司法制度的保护的话,能够说就不存在知识产权这样一种说法了。现在国家在各行各业其实都是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就例如现在大家在网站上下载有一些音乐的情况下,必须支付版费以后才能够收听,这一点就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是到现在为止还是有人不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意思?

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比较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

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通常是被动的保护。

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通常是主动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义:

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另一方面,从宏观的角度看,它能够提高科学研究成果的潜在收益,是鼓励企业和研究人员在创新上加大投入,构建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他作品的;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所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就是说现在国家已经通过法律的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了,假如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话,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要求侵权者进行民事赔偿,情况严重的话,侵权人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点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首先,我国实行的是司法行政双重保护体制。其次,我国并没有像一些国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而是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开设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和其他民事审判没有太大的区别,由于它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运行规律,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存在形态。在程序法意义上,抛开中国整个司法保护理念,而单单去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其学术价值不大。由于我国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而是仅仅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庭,从而将知识产权审判纳入整个法院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中国并没有表现出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因此宏观上整个司法保护的理念也能够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从我国具体现实出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时间应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算,其标志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实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先后颁布与实施,使得司法保护成为现实。加入WTO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对国内外的各类知识产权,给予了全面的保护,保护的对象和方法涵盖了TRIPS列举的各类知识产权和各种保护手段。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建立了适应国情必须、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从1994年起,我国政府连续15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都有非常准确的数据显示。近些年司法保护机关也每一年公布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和典型案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1个新的水平,制定纲要的宗旨是“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变为战略的1个环节,提高了保护的水平和有效性。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特别强调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我国法院30年来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也说明了这是我国的一贯态度。“2001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1968件和135899件,年均分别增长25.61%和25.75%;2002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546件和4416件,年均分别增长25.26%和29.28%;1998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271件和5231件,年均分别增长22.59%和22.77%。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从上述数据能够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史不足30年,可是其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同时,这些数据也说明,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司法渠道受理的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24.49%,远远高于经济增长水平。这种现象和经济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络的,说明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在提高,而具体的保护水平还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侵权的程度,保护制度还需进1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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