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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蚌埠市固镇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意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江苏省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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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蚌埠市固镇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意见

固镇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意见

为进1步提高我县企业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促进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固镇县创新型县建设方案》(固办发〔2019〕2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助奖励原则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资助奖励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为我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的经国家备案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三、资助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

2、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需电子申请),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累计达5件、10件、15件的单位,另行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其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每件发明专利奖励0.05万元。对企业单位引进的市外有效发明专利,分3年予以0.9万元/件资助(第1年0.3万元、第2年0.3万元、第3年0.3万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地区)。

3、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对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

被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10万元/家;被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5万元/家;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民或其他组织每代理成功一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可获得0.1万元/件的奖励。年度内代理本县发明专利申请量超50件且授权发明专利10件、15件、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在我县新增托管企业达到20家、且托管我县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四、申报资料

提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固镇县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有效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品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文件真实性的负责申明;县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要求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行主动申报,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对象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资质证明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助奖励。对企业引进发明专利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对未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及限额之外的不予奖补支持。www.aipunajie.com

六、资助奖励资金的支付

资助奖励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对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

七、其他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资助奖励或如数追回资助奖励的金额,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意见所涉资助奖补项目与县本级出台政策奖补项目重复的,不重复兑现。本实施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去年1月1日以后的知识产权相关奖补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关于印发<固镇县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固政办【2017】71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江苏省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生态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丹阳市人民政府

今年9月18日

丹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规范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核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分为直接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三种扶持方式,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含:

1.专利资助。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在国(境)外开展专利申请以及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国内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8000元资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600元资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对于当年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超过30件(含30件)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国(境)外专利:经审核,所涉及技术为本市重点产业且技术创新程度高,对产业转型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发明创造,赴国(境)外开展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准)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进入国(境)外专利国家阶段公布后,每件再给予2万元资助;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境)外申请、获得授权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 引进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从市外引入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核定地址已变更为本市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市企业产业关联度密切,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视同授权发明专利予以资助。

3.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维持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对专利权人给予当年度维持年费80%的资助。

4.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奖励。鼓励本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对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本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被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每个机构每一年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 国家、省专利奖的配套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一项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6.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贯标奖励。引导和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商标品牌奖励。被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或保护产品)被受理的,资助3万元;获得核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核准申请注册马德里商标,每件给予5000元的基本资助,每增加1个国家的申请注册相应增加2000元资助,每件商标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9.专利保险资助。参加专利执行保险和侵权保险投保的,按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资助,但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500元。同一单位每一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1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首次通过镇江市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行业)承诺推进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江苏省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行业)承诺推进计划项目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运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但每一年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 实施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按年度开展知识产权高价值项目、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利导航项目、产业联盟项目、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等知识产权项目,积极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2.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体系建设。包含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创建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贯标绩效考评评价、专利运营与收储、知识产权评议和项目组织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重要活动以及他工作。

13. 强化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进1步扩大中国镇江丹阳(眼镜)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服务范围,加快快速维权中心机构的完善,提高快速维权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每一年给予快速维权中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知识产权资助类、奖励类项目按照普惠制、依申请原则,以申请时上1年度的基础数据信息为依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予以兑现。

第七条知识产权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按指南发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

2.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3.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1. 根据本办法做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付以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体系建设工作;

2.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根据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4.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报的必备内容。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内容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调整,并与之冲突,则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施行之日起,相冲突部分的条款内容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丹阳市人民政府解释,涉及资金及使用管理的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涉及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及项目实施管理的解释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今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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