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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商品关联的文字和图形禁止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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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商品关联的文字和图形禁止申请注册商标

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走过了互惠协定、双边条约、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的历史进程。目前,多数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参加知识产权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来实现的。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标志着我国寻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了1个新的开端。在中国,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我国尽管也同许多国家缔结过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条约,但大部分已被我国及这些国家所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涵盖。因此,在了解我国商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们应该了解我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以及他与商标有关的重要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PO)管理的国际公约共有SHANGBIAOSHENGSHI21个,其中工业产权领域15个,关于商标以及邻近的国际公约就有10个,足以说明国际上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主要由WPo管理的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除此之外,WTO三大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是我国商标法构成的重要规则。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世纪末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以便管理两个公约。1893年,这两个国际局合并,成为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工业产权与版权领域的主要公约的同时,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年,WPO成为联合国系统的1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批准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这是我国参加的第1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由法国、比利时、巴西、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萨尔瓦多、瑞士和塞尔维亚发起,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在1884年7月7日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及厄瓜多尔也宣布参加,因此,最早的成员国为14个。可是,20世纪是《巴黎公约》大发展的100年,到本世纪初,《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达140多个。能够这样认为,《巴黎公约》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广泛的知识产权的基础性条约,工业产权的许多条约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制定的。《巴黎公约》缔结后,共修订过6次。最后一次在斯德哥尔摩修订而成的1967年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已批准采用。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该公约1967年最新文本并于1985年3月19日生效。《巴黎公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民待遇原则;第二类是优先权规定;第三类是工业产权保护的最少要求。

与商品关联的文字和图形禁止申请注册商标

可否用与本商品相关联的文字和图形我国商标法虽没有明确禁止采用与本商品相关联的文宇、图形作为商标,可是在注册商标工作中往往对这种情况加以严格把关,一般不予申请注册。例如广州某生产眼镜的企业以“太阳”牌为其墨镜的商标,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太阳牌是与墨镜(太阳镜)相关联的文字”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商标设计时应严密推敲,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70.可否用标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和图形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6款规定:“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不得用作商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常见,有些厂家因不懂或者图方便,或谋求产品市场廉价的好感,而违反该条规定采用了这类文字或图形。例如“美味”牌味精,“永固”牌衣钩,“健美”牌运动鞋,“巧克力”牌巧克力糖,等等。昆明市某牛奶厂申请“雪里香”牌用于酸奶酪上,被商标局驳回,理由就是“雪里香”的“香”字用在食品上标明了质量。还有什么文字图形禁止用作商标我国《商标法》第8条除了上述有关内容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下列文字和图形不得用作商标:(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6)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除此之外,别人姓名及肖像也不得用作商标。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与第100条规定了公民姓名权与肖像权不受侵犯。法律总是不能穷尽一切不能用作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因此在审查商标的实际工作中,审查人员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以多年核驳的案例与经验为参照驳回一些商标注册申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将长城图形用作痰孟、垃圾桶的商标:又如以我国名著《红楼梦》、《水浒传》等书名作为商标,也是不会被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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