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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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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利吗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还有艺术还有科学作品这些作者的著作权,这些权利是不容许任何进行侵犯的,通常我国的知识产权是有专利权还有著作的权利,同时还有商标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尽管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大部分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分歧,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通常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部分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法对于所拥有作品的人而言是特别重要的,并且此权利也能够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到任何人的伤害,而对于保护的对象我国也是有所规定的,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利吗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知识而非是权利,任何的知识产权都是靠别人凭借自己的才能创造出来的,由于知识产权能够给个人、单位带来巨额的经济收益,故此不少人还是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故此我国司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规定。>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利吗?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知识而非是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含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

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能够用形和体作为区划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例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别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资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能够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例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资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任何人都能够凭借自己的才智以及一定的外在条件,营造有利条件,以使得能够创造出知识产权,由于许多人觊觎于知识产权能够带来的巨大收益,故此会实施一些侵权行为,为了使得此类侵权事件发生,我国也制定了不少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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