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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知识产权的主体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知识产权的主体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知识产权的主体,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知识产权的主体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知识产权的主体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

知识产权对登陆科创板有多重要

从2018年11月我国建立科创板以来,众多实力雄厚的科技企业跃跃欲试,其中高科技企业表现抢眼,其原因在于科创板上市要求中:知识产权的要求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有相似之处,但对科创板上市的要求却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高出不少。今日鑫彭知识产权就来聊聊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协助到有需求的企业小伙伴。

科创板上市对知识产权指标的4个特征

以下4个结论是通过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下文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引》)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文简称《科创指引》)中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得来。

1.《科创指引》更看重发明专利

《高新技术企业指引》尽管也把专利作为1个评分指标,可是并不排斥实用新型专利,而《科创指引》只将发明专利作为评价指标,同时还会考虑到专利数量和布局情况,以及核心研发人员等内容。

2.《科创指引》对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要求高

在《高新技术企业指引》的评分条件中,尽管知识产权有30的总分值,可是知识产权对在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一项的分值仅有8分。而《科创指引》则规定:“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必须在5项以上”。假如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或核心技术非直接相关,或虽直接相关但没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在评比中都会被认定不符合条件,这无疑是提高了科创板上市的门槛。

3.《科创指引》强调企业要通过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

《高新指引》在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方面要求比较宽松,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或者通过受让、受赠和并购等方式即继受取得的知识产权,都是符合标准的。即便自主研发获得的分值更高,但分值差距不算大。《科创指引》则不同,通过众多实际案例研究分析,《科创指引》看重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过多的非自主研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反而会在评分时成为“眼中钉”,影响企业科创板块上市。

4.《科创指引》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风险管控

《高新指引》对于企业的知识产风险监管没有提出明确要求;而《科创指引》则对此要求非常严格。根据数据调查显示,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是科创板块的主要拦路虎。因此企业要意识到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要性,要从管理、研发、设计、产品、市场方面建立一整套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制度。

以上就是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指引》与《科创指引》中知识产权的相关要求对比。企业的发展都是1步1个脚印踏实走出来的。想在科创板上市,那么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是1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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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主体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含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我们所称的权利主体即是各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这里所说的人,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含非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至国家。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不同,知识产权法中关于“人”的用语,都是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他组织的统称,所谓“著作权人”、“专利申请人”、“注册商标人”等,实际上都是指享有此类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他组织。知识产权的主体需具备何种资格,他们享有何种权利,这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与一般财产权的主体制度相比较,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或授予为条件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取得财产权。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生产、孳息、先占等方式。其原始取得既无主体的特定身份要求,除不动产及个别动产外,亦无需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则不同,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含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开发活动中,创作行为或发明创造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任何人都能够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取得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身份。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身份原则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创造者的身份一般归属于直接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自然人,但在有的情况下也可能归属于组织、主持创造活动并体现其意志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第二,创造者的身份与一般身份所依存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无关,它既是智力创造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行为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除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个别情形外,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需由国家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在民法学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一是意志特征,即继受取得需根据物(或知识产品)的原所有人的意志才能发生;二是权利来源,即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这一根据并通过权利移转方式才能发生。在财产所有权制度中,根据一物一权主义的原则,不能在1个物件上设立两个或数个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就继受取得而言,一方让渡了权利,即代表着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另一方继受了权利,则标志着其成为新的财产所有权主人。除此之外,根据这一原则,一物之上虽能够存在数个物权(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分歧。换言之,就1个物件或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独立的物权。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同一知识产品之上拥有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却普遍存在:第一,某类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在发生权利转移时,继受主体不能继受专属于创造者的人身权利,而只能享有该类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即人身权与财产权为不同主体所分享。第二,某类知识产权仅是不完全转让的(如许可权),继受主体只能在约定的财产权项上享有利益,如同所有权与其人身权能分离一样,在原始主体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还会产生1个或数个拥有部分权利的不完全主体,即财产权的诸项权能为不同主体所分享。第三,某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同时在不同地域范围进行的,若干受让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地域内行使权利。原知识产权所有人虽丧失主体资格,但在不同的地域却可能产生若干相同的新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即各个继受主体彼此独立地对同一知识产品享有同一性质的权利。(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民事主体依国籍情况能够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关于外国人的民事地位,古代国家采取不承认主义,即不认为他们享有本国人的权利能力。古罗马法律规定,凡未沦为奴隶的外国人,尽管有自由人的身份,但不能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只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才逐渐采取相互主义,即根据两国间的条约或法律,彼此相互承认对方的公民享有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最早以国内法形式明确外国人享有平等民事地位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它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容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1829年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下,《荷兰民法典》也转而采用平等主义,即对外国人原则上给予本国人同等的待遇。此后,各国法律相继确认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对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则有所限制,例如外国人不准取得土地权、采矿权、捕鱼权,不准从事仅有本国公民才能从事的某种职业。‘这即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各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外国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规定。著作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同一境内首先发表的,应当享受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则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工业产权法的通行规定是,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据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些规定说明,知识产权法主要采用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Principle),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不加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工业产权法),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打破了知识产权地域性效力的限制,使一国的权利人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容许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地位,旨在保护本国人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文化。。因此,这一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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