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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及培育内容重点介绍,补贴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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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今年7月3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是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补偿银行开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初始资金总额4,000万元,由中央财政出资1,000万元,市财政配套出资3,000万元,存续期为5年,对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专利质押贷款损失予以补偿,分担知识产权信贷风险。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适用于在广州市内登记申请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或改造,项目产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市政府作为基金出资人,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明确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行业,监督核实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等单位组建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委会是风险补偿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决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决委会的日常工作,决委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审议明确合作银行以及合作协议;

(二)审议明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

(四)制定基金管理人考核办法、委托管理协议等,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绩效考评。

第八条决委会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运营。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含: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基金,负责该基金日常运作,初选合作银行、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三)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库;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申请,核实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办理贷款项目手续;

(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办理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六)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年度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七)按要求向决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和季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完成决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合作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经决委会办公室审议明确后,向社会公示。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将风险补偿基金分别存入各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设有分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专门机构;

(二)对我市知识产权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基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承诺按照知识产权贷款相关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额度的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质押的贷款金额提供风险补偿,对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质押的贷款额度(以下所称“贷款,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专利质押的贷款部分)。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产生的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单笔不超过500万元且每一年按贷款时间先后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的风险补偿,其它风险由放款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化解专利质押融资风险。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所产生的其它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各自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基金管理人。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考核办法及委托管理费用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进入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

(一)企业申请。基金管理人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关于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的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等相关申报资料。

(二)审贷调查。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等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基金管理人予以推荐。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信贷方案;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资料和合作银行信贷方案等资料核实后出具《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企业确认书》(简称《确认书》)。

(三)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基金管理人签订三方协议,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安排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须提交贷款审批的相关资料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补偿基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并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基金管理人按季度将贷款统计报告、借款合同和银行贷后监管报告报决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补偿与核销

第十九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运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当借款企业贷款逾期9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基金管理人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的广东省分行或同级别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理人核实,报决委会同意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按50%的占比补偿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金额以合作银行各自基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风险补偿基金实施补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质物处置和追偿费用后,由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物处置和追偿所得资金按照50%的占比返还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决委会同意后,对补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按年度在风险补偿基金中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资料包含: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资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能够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资料。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决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决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委托费用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请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借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状况定期报送决委会办公室,接受决委会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专利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占比、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每半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考核周期内发放风险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下一考核周期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考核结果报决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到期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基金的存量余额按国家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顺序返还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以及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风险补偿基金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2016〕5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及培育内容重点介绍,补贴300万

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及培育内容重点介绍,补贴300万

企业易小编了解到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奖励政策,对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对成功从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引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落户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省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计划产生的费用,分阶段按照50%的占比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上限300万等。以下是企业易(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及培育内容重点介绍,希望有所协助。

(一)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1.企业认定奖励。

对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园区培育奖励。

对成功从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引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落户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聚集1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产业园区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降低融资成本。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省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计划产生的费用,分阶段按照50%的占比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上限300万元。对国家、省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对贷款产生的担保费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上限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加强数字化提升。

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实施小微企业强企增效工程,每一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优先在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中遴选不少于60家试点企业,重点从企业生产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协助企业提升内生增长动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用地用房支持。

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专精特新”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地块,鼓励实施“带方案”出让,推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资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质、施工许可证资质合并办理。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产值和税收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给“专精特新”企业时可不受须为业主企业产业链合作伙伴的限制。政府建设的“产业保障房”优先租赁给“专精特新”企业。优先支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紧缺急需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从业人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专精特新”企业员工租赁已享受广州市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奖补资金的租赁住房的,获得奖补资金的业主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交通出行支持。

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和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容许单个企业每一年2辆企业为所有人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免除“开四停四”限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7.弘扬企业家精神。

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人民团体领导机构成员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主要负责人,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8.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广州市促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全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体系。各区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调动政府部门、服务机构、相关企业多方协同落实行动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加大资金支持。加大市级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每一年新增安排1亿元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开展针对“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政策辅导、人才培训、政企沟通等专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强化典型宣传。协调市属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资源,加强典型案例推广,重点宣传“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创新精神和突出贡献,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培育内容

1.梯度培育行动。

优化“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培育工作的顶层设计,形成梯队培育格局,着力培育一批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健全广州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库,每一年入库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专精特新”扶优计划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专精特新”资质评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市工商联)

2.技术创新行动。

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购置研发设备、软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引智、引技、引才,提升在细分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力。支持各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申报各级重点研发计划。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运用。引导“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发明专利布局,建立核心技术专利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市场开拓行动。

把培育“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与做优做强产业链相结合,鼓励“链主”企业向“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开放市场、创新、资金、数据等要素资源。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定期组织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小微企业博览会、APEC小微企业技术交流会等国内、国际展会。综合运用首购、订购、推广应用等方式,促进“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开发创新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4.三品提升行动。

推动“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及创建能力。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注册商标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加大强企增效工作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覆盖面,协助企业查找管理和技术短板,提出整改建议,增强企业内生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媒体集中宣传等活动,通过政府牵线搭桥以“打包”方式和媒体洽谈合作,探索开展“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题宣传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数字赋能行动。

遴选一批智能化数字化赋能服务平台或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赋能提供支撑。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赋能“专精特新”企业,鼓励企业从生产流程、质量管理、运营管理、品牌培育、数字化云设计、个性化定制、供应链等方面运用数字化解决方案。鼓励建设面向小微企业的云设计和仿真应用推广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数字化研发设计方案在小微企业中的规模化推广应用。依托龙头企业推进供应链智能化数字化赋能工作,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能力水平,推动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融资提速行动。

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契机申报上市。组织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投资对接及项目路演。发挥上交所南方中心、深交所华南基地、新三板华南基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作用,针对符合条件企业开展“多对一”上市培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力度,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扩大直接投资规模。拓宽“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渠道,依托地方信用信息和融资需求对接平台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广“专精特新”企业批量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为“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设立专属产品。发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加强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市工商联)

7.生态优化行动。

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入库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等公共服务。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纳入市领导挂点企业,依托广州市政企沟通服务中心等机构,及时宣讲涉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一批政企联络员,搭建企业与政府常态化对接沟通渠道。培育“专精特新”小微企业领军人才,与知名高校和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合作,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绿色通道评审职称,不受学历、论文等资格限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一种折叠式多功能包装箱201820845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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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纺织机用整经张力器201820845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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