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怎样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格条件中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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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怎样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格条件中的新颖性

怎样理解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与商号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两者识别功能相似,均承载着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引导者公众的消费选择。因此,把别人的著名注册商标成自己的商号,或者把别人的知名商号申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用于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都极易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就由此产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号的构成要素都能够是文字,两者构成要素相似,这是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的内在原因。我国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即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商号与商标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其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质言之,注册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申请注册;商号归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国家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这种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是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的外在原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行了规定。该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使别人对市场主体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含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属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有时比较困难。怎样改革现行商标与商号的管理体制,能否建立企业名称全国联网检索体系,完善现行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范,扩大现有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最大化地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值得思考。

怎样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格条件中的新颖性

怎样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格条件中的“新颖性”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授予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

专利权

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能够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而言“不相同”就能够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1、首次展开: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第一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该发明创造已经展出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

2、首次发表: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包含技术鉴定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学术会议指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包含鉴定会议是指国务院部委直接组织和主持的技术会议。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别人发明创造的行为。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发生这些情况时,只要实际权利人在公开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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