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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

  
很多企业对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希望大家能对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

怎样解决恶意商标抢注事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标都有可能遇到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况,那么恶意商标抢注怎样解决?许多人认为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夺回商标权,这么企业易顾问就以专业的知识产权经验分享一些应对商标抢注的方式给大家,希望对恶意抢注商标有效果,能协助大家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弄清1个问题,"抢注"是指抢先申请注册的意思,并不是说有“抢注”行为就会被驳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的出发点在与反对不正当竞争,由于你大了解您那边的具体情况因此不能做出具体判断,在此给你一点建议,您要是提出异议:

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具体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申请注册后,向申请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注册商标以后,提交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了解更多注册商标方面的知识,能够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咨询,企业易是中国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于2002年,提供注册商标、商标查询、商标转让与交易、专利及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600多专业顾问,更加权威、可靠。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

怎样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注册商标,商标复审

围绕着申请申请注册使用在建材类商品上的一件“德土高商标,同位于广东省的一家建材企业与一名自然人产生了一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纷争。近日,双方纠葛有了新的进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显示,佛山市自然人麦福胜的诉求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定第15562749号“德土高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在木材涂料(油漆)、陶瓷涂料、漆稀释剂、固定剂(清漆)、防火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下统称诉争商品)上,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如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损害了德高公司对“德高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益。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麦福胜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3日被核准申请注册使用在诉争商品及天然树脂、天然树脂、印刷油墨、皮革染色剂、染料木等商品上。

2017年1月16日,德高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抄袭,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麦福胜申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德高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

经审理,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裁定,认为德高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德高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诉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德高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据此,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麦福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德高公司实际经营的防水涂料、瓷砖胶等商品与诉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并不具备构成损害德高公司在先商号权益的法律要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二者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均含有“德高二字,且诉争商标中的“土字经变形设计识别性较弱,相关公众亦可将其识别为“德+高,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德高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前,德高公司的“德高商号在防水涂料、瓷砖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德高公司对“德高享有在先商号权益。诉争商标与德高公司在先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同时,诉争商品与德高公司实际经营的防水涂料、瓷砖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类似或具有一定关联性,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德高公司的商号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麦福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畅玮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的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别人未经许可申请申请注册与该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据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中,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德高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应考虑以下因素:德高公司的商号登记、使用日是否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日;诉争商标是否与德高公司的商号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标识;诉争商品与德高公司实际经营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德高公司的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德高公司的利益。综合上述因素的考量并结合德高公司提交的其品牌及产品、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及广告发布费、制作费发票、销售合同、项目合同、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德高公司在先商号权益的损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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