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与送达,域名争议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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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与送达,域名争议的投诉

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1.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原则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副本。(2)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3)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4)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5)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6)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2.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1)按照注册域名管理机构及注册域名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络人、技术联络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络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2)按照注册域名管理机构及注册域名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络人、技术联络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络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1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络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含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3)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3.传送的文件的方式除上文2.所述的情形外,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2)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3)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一般而言,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1)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2)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3)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域名争议的投诉

1.投诉机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能够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2.投诉书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2)投诉人以及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和传真号码。(3)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标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含联络人、联络方式及联络地址。(4)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假如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5)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含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容许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6)写明争议域名。(7)明确争议域名的申请注册服务机构和/或申请注册代理机构。(8)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9)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①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②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③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申请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就第③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10)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11)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12)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和有关注册域名服务机构和/或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13)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申请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注册域名管理机构及申请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册人员及注册域名代理机构。”(14)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一份投诉能够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申请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3.投诉书审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假如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假如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投诉书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注册域名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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