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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有何区别,域名与商标之间权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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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有何区别,域名与商标之间权利管理

域名与商标有何区别

域名(Domainname)是使用者拥有的1个通过相关软件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地址。商标是使用者用以区别自己和别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但又有许多相同点。1.使用者不同一方面,域名的使用者能够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也能够是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我国目前个人还不能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域名,这和商标法律的规定一样。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能是其别人。另一方面,商标法律制度将商标的申请注册按照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就代表着对1个相同的商标而言,能够有许多个商标专用权人,他们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证上明确地规定该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域名而言,由于注册域名并不按照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因此,同1个相同的域名只能为1个主体所有,否则就无法在网络中使用。如www点nike点com,这个域名只能由美国耐克公司所有,别人不论在什么商品或服务的网站中都不能使用该域名。2.唯一性不同商标的唯一性不是很强,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进行。同1个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若相互之间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则能够为不同的申请注册人所有。因此,经常出现1个相同的商标有许多申请注册人,各自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别是在中国早期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如“长江”“黄河“长城”等商标域名则不同,域名的申请注册不涉及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域名的申请注册只涉及先后问题。同1个域名只能为1个人所有,别人不得申请注册相同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域名。域名的构成是单一的,在互联网上,在全球的使用者中只能是唯一的。3.使用目的不同域名的使用即能够是商业性的,也能够是完全非商业性的。商标的使用则是与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紧密相关,没有了商品或服务,也就不存在什么商标。4.组成不同域名只能是字母或汉字组成,而商标则能够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5.显著性不同域名使用的文字的限制性很弱,几乎所有的英文文字均能够申请注册域名,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有很强的限制性,有明确的禁用条款。6.相似性限制条件不同域名的相同必须是完全一致,而商标则不同,商标还存在近似的问题。这包含音、形、义等各个方面的相似。如“microsoft点com”域名(美国微软公司),别人不得申请注册相同的域名。可是别人是否能够申请注册与microsoft只差1个字母的域名,理论上讲是完全能够的,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全能够识别这两个不同的域名。但在注册商标中是绝对不能够的,二者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再如“changcheng.com”与“greatwallco”商标的含义1个是长城的汉语拼音,1个是长城的英文字母,作为注册商标则会构成近似,作为域名则能够同时申请注册。7.地域性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一国申请申请注册并获准的申请注册商标只在该国家领域内有效,受该国相关法律的保护。这样,在全球范围内,能够就同1个商标存在许多个商标专用权人。而注册域名,特别是国际顶级域名的申请注册,不分国家的不同,而是按照申请注册主体的性质,分为COM、ORG、EDU等类别。在国际顶级注册域名机构申请注册的域名,在全球范围內均能够使用。在1个国家申请注册的带有国家标志的域名,在别国也能够进入。由于网络经济和技术本身的特点,相对于商标而言,域名的地域性非常的弱。8.时间性不同域名的申请注册没有时间性限制,除非注册域名人主动放弃该域名所有权,或注册域名机构依法撤销该注册域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能够续展。§4.怎样理解域名的商标化与商标的域名化?域名与商标的相互“转化”是网络经济中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二者存在很大的共性,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然选择。不论是传统的商务活动还是电子商务活动,都必然要涉及到商业标志。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在电子商务中同样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而域名的使用使得域名也成为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的商业标志。域名已经不仅仅只具有计算机地址识别的作用,并且成为识别其用户以及服务和商品的主要手段。将域名同时申请注册商标、将商标同时申请注册为域名是保护商标和域名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商业组织商业形象一体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商标与域名也应当与商业组织的商号(企业名称)相统一。由此构成的商业组织的主要商业标志——商标、商号、域名的统一,进而能够达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有效整合。

域名与商标之间权利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申请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②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③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①被告对该域名的申请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①为商业目的将别人驰名注册商标为域名的;②为商业目的申请注册、使用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③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④申请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申请注册该域名的;⑤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能够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3个关键点:一是此前一定知名度界定的时间是纠纷发生前,这个时间界定决定了物联网企业假如放任别人侵权就可能养虎为患;二是指出了驰名商标问题,但驰名商标本身的认定和不得广告等规定又使信息不对称,物联网企业应思考怎样创设驰名商标;三是强调故意,这个判断颇有主观性,物联网企业怎样证明对方故意或恶意,实务中怎样设置圏套给对方钻是个犯琢磨的活。因此企业必须定期对商标、域名查询,争取驰名商标,在域名设置上避免和驰名商标争夺场地。物联网企业同时必须在域名管理过程中重视技术层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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