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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地位再廓清,域名的商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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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地位再廓清,域名的商标审查

域名的法律地位再廓清

商标权人基于申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已为法律所明确。域名是与抽象的四组数字网络地址相对应的字母或数字组合,比复杂的数字地址更为直观、具体和有意义,便于网络用户记忆。由于域名与精确的数字地址相联络,用户通过直观易记的域名就能够到达域名指代的相应的网站。域名就是联络用户与企业网络的指示牌,假如域名无法被用户记忆,企业就无法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法获取相应的收益,因此域名所有人对域名享有正当利益。该种利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我们分析域名侵犯商标权的逻辑起点。关于域名的法律地位,存在多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域名具有独立权利——域名权”*,“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是一种债权*。但以上观点,要么缺少实定法支撑,要么过于宽泛,不能尽最大可能明晰域名的法律地位及适应现实的必须。我们认为,域名是属于广义商业标识权范畴的一种财产利益。首先,域名是重要的商业经营资源。域名投资和抢注就是开发、争夺该商业资源的体现。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域名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其次,域名具有识别性,一定程度上与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一致。域名是信息传递的指示牌,相关公众通过域名找寻相关经营主体,获取经营主体的经营信息。在中国,商标权被突出和强化,其他商业标识相关权益被忽视,*法律地位不明。在理论探讨及实践处理中,发挥识别作用的标识,尽管不是申请注册商标,但能够作为未申请注册商标受到保护,“商标”在许多情况下,已成为“商业标识”的简称,日常语境下使用的“商标”,已成为“商业标识”的一种。商业标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性功能的各种标记的统称,*主要包含商号、域名、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商业外观、特殊标志等具体种类。这些标识发挥着与商标类似的识别性功能,但与商标又不完全相同,怎样保护颇费思量。再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管理域名的权威机构,1999年4月30日发布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报告就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互协调提供了权威、系统的政策性建议。该报告明确,其目的并不在于将域名创设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而是意图使即存的、多边共同接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与负责引导网上交通的域名系统相协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解释》)同样没有对域名权益性质做出明确界定,但域名侵权判断条件设置实质上承认域名所有人对域名享有某种正当权益。由于其第四条规定,被告对系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是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换言之,通常情况下,域名所有人是对域名享有正当权益的。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列明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可是没有明确域名的权利地位。在承认域名所有人对域名的正当利益而没有明确其权利地位的情况下,域名实质上是一种法益,具体内容可从域名功能的角度进行界定。鉴于域名具有类似于商标的识别性功能,那么能够将其作为一种与商标权具有紧密联络的法益。

域名的商标审查

互联网域名引起了许多与商标法直接相关的问题。对于专利商标局(PTO),最常见的问题是作为域名的术语是否也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快速的答案是,能够使用1个互联网域名来识别和区分1个人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其别人的商品和/或服务,并指明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在PTO中申请注册为商标。请参阅15USC§1127。Internet域名的商标注册申请通常会寻求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最近,PTO收到了越来越多的申请注册Internet域名的申请。为了申请注册Internet域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通过Internet提供服务。除此之外,为支持本申请而提交的标明使用该商标的标本必须标明使用互联网域名作为来源标识符。与使用文具,名片或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或营业地址类似,将Internet域名用作单纯的定向参考,并不是将其用作源标识符。参见《关于广告与市场营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821F.2d614,620,2USPQ2d2010,2014(Fed。Cir。1987)(“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者还不够;必须使用该商标来标识要申请注册的命名服务”)。此外,提供“通常是Internet域名的呈现方式越独特,并且从出现在标本上的其他信息数据中物理删除的距离越远,则该名称就越有可能被视为服务标记。参见InAntennaSpecialistsCo.,408F.2d1052,161USPQ284(CCPA1969)。Internet域名的呈现方式越独特,并且从出现在标本上的其他信息数据中物理删除的距离越远,则该名称就越有可能被视为服务标记。PTO使用短语“连接”提供程序,“访问”提供程序和“内容”提供程序来区分和分类通过Internet提供的服务。提供通信所需的技术连接的实体是“连接”提供者-一种分类为38(电信)的服务。由AmericaOnline?,CompuServe?或Prodigy?等实体提供的密切相关的服务是“访问”提供者,该服务归类于第42类(计算机服务)。“访问”提供者提供“对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多用户访问”。大多数申请人将是“内容”提供者,他们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即提供提供信息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是根据提供的信息可分类的信息服务,例如,提供商业信息的服务归类于第35类,提供财务信息的服务归类于第36类,而提供房屋建筑的服务,维修或保养信息分类为Class37。可是,所有“内容”提供程序都不提供相对于Internet域名的可申请注册服务。例如,仅包含广告或促销实体商品或服务的常规或常规信息的其他Internet域名位置不是可申请注册服务。因此,Internet域名必须满足与所有商标和服务标记相同的申请注册要求。15USC§1051等。假如域名确实满足这些要求,它将被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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