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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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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问题

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自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趋势。许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的,现在这种保护正不断趋向于严格化。《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容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别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申请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容许的。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别人在任何行业,包含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络,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问题

随着国内第三产业和AI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涵盖了越来越多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基于目前专利申请整体驳回率偏高的审查趋势,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因客体问题被驳回的比重也随之大幅增加。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给出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

在深入研读“公告”中的撰写建议后,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了如下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具体答复思路。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在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审查中,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1个整体,对其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因此,专利代理师在答复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客体问题时,通常会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整体性”原则出发,强调应该判断整体的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除了“整体性”这个关键字以外,在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的规定中,还涉及另1个关键字——“技术性”(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性说明是答复时解决客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针对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我们主要从“技术性说明”的角度,为代理师提供一些答复思路。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技术性说明”很大程度上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代理师在撰写这类存在很大客体风险的案件时,应当注意说明书的技术性描述,为后续答复客体问题提供支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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