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一些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作出审查结论以前的必经程序。下面,笔者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等广受公众关注的内容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实质审查的内容
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查:请求原则,申请人仅有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之后,实质审查程序才会启动,并且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以前,申请人至少会有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在不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前提下,会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设法尽早结案。
审查员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必须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所不容许的缺陷,这些缺陷通常包含实质缺陷和形式缺陷。
(一)实质缺陷
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申请保护的主题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客体,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等。
(二)形式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属于法律文件,应当具备严谨性,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的撰写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审查员通过对实质缺陷和形式缺陷的审查,确保授权专利在实质内容和撰写形式上均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实质审查的程序
审查员的实质审查工作是严格依据审查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进行的。实质审查的基本流程如上图所示。
(一)明确首次审查文本
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前,首先要明确审查文本,首次审查文本包含:(1)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2)应初审部门要求的补正文件;(3)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的修改文件(即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时机的主动修改文本);(4)尽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件。
(二)阅读文件,理解发明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会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准确理解发明。其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以及了解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同时,明确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必须进1步检索。假如专利申请的全部主题明显不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具备实用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专利申请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或明显缺乏单一性以致难以检索等,审查员能够不进行检索,直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否则必须对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三)检索
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会进行检索。检索是实质审查程序中至关重要的1步,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明确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目前,审查员常用的检索资源为专利检索和服务系统以及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索引工具及手册等非专利检索资源。专利检索和服务系统包含13个摘要数据库、8个全文数据库、14个分类表数据库、4个词库数据库和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过程主要包含:明确检索的技术领域,专利文献可用分类号来标明技术领域;分析权利要求、明确检索要素;建立检索策略;浏览并挑选相关文献;填写检索报告。
(四)检索后的审查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检索之后,审查员开始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假如发现文件存在缺陷,则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会尽可能全面审查,指出申请文件存在的全部缺陷。
2.答复
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中间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答复方式能够是意见陈述和/或修改申请文件,且答复应当是提交给专利局的正式答复。直接寄交、通过E-mail提交或面交给审查员的答复不是正式答复,答复应具有申请人(不能是发明人)或代理人以及代理机构的签署。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即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假如申请人主动删除、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不可采用上述修改方式。
3.继续审查
审查员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首先会明确继续审查文本。假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则审查文本为前次审查所针对的文本;假如申请人提交了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判断修改文件是否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假如符合,则以修改文本为继续审查文本,否则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的理由,同时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修改文本。
审查员会对修改文本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修改文本是否超范围,陈述的意见是否能够接受,修改文本是否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是否仍存在其他缺陷,必要时会进行补充检索。
假如必须继续与申请人交流,例如检索到新证据、发现新问题等,审查员会发出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包含表格和正文,正文部分包含起始部分、中间评述部分和结论部分,在中间评述部分还包含对申请人答复意见的回应。
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还可能采用辅助审查手段,如会晤、电话探讨以及现场调查。上述辅助审查手段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才能使用,并且申请人之后仍必须提交书面的答复或修改文本。
4.结案
结案方式主要包含三种,即授权、驳回和视为撤回。
经过实质审查,假如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则审查员发出表格形式的授权通知书,对该申请进行授权。假如申请人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假如申请文件仍然存在可驳回缺陷,且已满足听证原则,审查员会发出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而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申请人能够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权利被恢复的,专利局会恢复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严格按照规范的审查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实质审查,竭诚服务于申请人与公众,为提高我国专利审查质量、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做出自己的贡献。(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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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自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的趋势。许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的,现在这种保护正不断趋向于严格化。《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容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注册商标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别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申请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容许的。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别人在任何行业,包含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络,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