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包含有什么
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包含有专利权;还有就是商标权;以及商业的秘密;再者就是著作权;这些都是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的权利;但在受到保护的同时必须要确保这些产品是属于自己个人独立创造的。>
一、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包含有什么?
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1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怎样科学合理地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1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些年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拥有作品的人而言是必须要存在的;因此,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范围有许多种,只要是属于在这范围之内,就能够申请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处理情况下就一定要按流程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用法律标尺厘清商标恶意抢注边界
用法律标尺厘清商标恶意抢注边界
近期,日本知名旅游吉祥物“熊本熊”因在中国被抢注了商标,进而宣布在中国市场改名一事引发热议。11月11日,媒体记者登录其官网发现,“熊本熊”确实已经更名为“酷MA萌”。早在2014年2月,就有人申请并成功在第18类皮革皮具和第25类服装鞋帽类别申请注册了“熊本熊”商标。
实际上,我国知名旅游资源遭商家“蹭热度”、旅游目的地商标抢注同样也不在少数。此前,甘肃省工商部门就公开标明,“敦煌”“莫高窟”等一系列带有明显“敦煌印记”的商标被外省商家或个人抢注,使甘肃省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著名商标频频遭遇“山寨”抢注,一方面是商标价值高,另一方面则是侵权成本低。最关键的是,对于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规范目前还没有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侵权的界定还留有一定的余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对在注册商标审查阶段,商标行政审查机关主动驳回申请也没有明确规定;再加上打击恶意申请注册各程序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不统一,客观上给一些商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机会。
商标法规定,“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有关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但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有一定难度,长期以来,仅有当被抢注商标的名气很大,并且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时才较容易进行界定。事实上,由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较多,相关企业很容易陷入繁琐的诉讼过程之中。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在现实中,一些不良商家搭知名品牌的“便车”、蹭知名旅游景区的热度来恶意抢注商标。因此,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尽快将原产地意义的商标保护提上立法日程。要抓住修法的时机,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的适用条款,修改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用于制止商标囤积行为的条件,同时还能够探索建立强制转移制度与恶意申请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商标获准申请注册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并建立配套信用监管制度。
近些年,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不仅打击了企业主动性、破坏了市场秩序,更阻碍了我国自主品牌的发展。就旅游市场而言,随着市场的成熟,旅游资源、景点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一旦这些旅游地景区商标流失,旅游地、景区就失去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对外宣传时就会遇到阻力,不利于其打响知名度。可考虑重构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取消相对理由审查;重构异议及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程序,保留异议前置程序;申请注册申请受理公告,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同步进行。能够考虑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