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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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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域名、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能够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能够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不再使用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即达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目的,可是,假如商标权人自己也必须通过该域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其本身又有这种要求,则能够要求判决容许其使用注册域名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域名,但法院一般不愿意判令商标权人使用域名,更不会直接判决域名归注册商标权人所有。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红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案中,原告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女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BELLVILLES”“贝拉维拉”商标,被告杨晓红申请注册了网络域名www.bellvilles.com,但并未使用。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杨晓红申请注册、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的行为对其所有的“BELLVILLES”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侵权;(2)判令杨晓红停止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并注销该域名;(3)判令www.bellvilles.com域名转归贝拉维拉公司所有;(4)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晓红承担。该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只是认定被告杨晓红停止使用并注销www.bellvilles.com域名。上海贝拉维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域名、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能够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与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假如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则能够不必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完全能够在被告注销域名后,再向注册域名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物理空间里,我们为了准确实现互相之间的通讯联络,依赖于各种以数字、文字为代号的通讯代码,如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这些代码必须是全球唯一的。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人们也必须这样1个地址或者代码进行交流和联络。解决的办法就是:给予用户的计算机1个全世界独一无二的通讯代号。于是,技术上就发明了“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Protocol,简称IP地址),这个地址的作用是代表着世界上某一地方的特定的一台计算机,它由互联网依据一定的规则自动生成。最初,该地址由一串十进制数字来代表,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IP地址为192.91.247.53。可是,由于IP地址难以记忆,使用起来不方便,互联网发明者为此发明了IP地址翻译系统,把数字翻译成文字、数字或符号的组合,这就是“域名”(DomainName),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为http://www.wipo.int。当然,用户在计算机上输入域名后,互联网在技术上还必须将该域名还原为IP地址,其次才能转接。只是这个过程是由计算机完成的,我们肉眼看不到,也感觉不到。域名通常是以英文为标准语言,由于互联网发源于美国,域名的申请注册和解析软件也是由美国人写就。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中文域名的研究工作就同步开始了。2000年1月18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英文简称CNNIC)正式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2000年5月19日,海峡两岸四地的注册域名机构在北京正式成立了中文域名联合会(CDNC)。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中文注册域名管理办法(试行)》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自2000年11月7日起接受申请注册中文域名。同时,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网址为www.3721.com而被俗称为3721)也推广与中文域名相同类型的“网络实名”的开发和研究。由于互联网最早发明在美国,多年以来,美国在互联网的发展和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制定的技术标准在全世界的互联网上沿用至今。因此,域名系统发展的历史其实就是美国控制下的历史。在中国,负责管理和申请注册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的机构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该机构根据国务院于1997年6月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注册域名暂行管理办法》,授权CNNIC具体负责“.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的申请注册、管理和运行。该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域名不得与申请注册商标权、商号权等现存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其他合法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注册域名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仍然存在。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理因注册域名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1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3月14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与域名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域名的申请注册和管理以及域名争议的解决、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罚则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4年,信息产业部对该办法又作了进1步修订。为满足互联网发展的必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2006年2月6日,信息产业部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了局部调整,在顶级域名CN下增设了.mil类别域。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样,在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设置“类别域名”7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mil—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320]2006年3月17日起,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废止了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对解决域名纠纷的专家组人员构成、管辖范围、纠纷处理原则和方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应现实必须,该《解决办法》及相应的程序规则此后不断历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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