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首先,从字面意义来看,似乎该类行为只针对“商品”交易,而不包含“服务”交易,但实际生活中服务业也在通过电子商务开展业务,例如速递服务就能够通过网络接收消费者的投递业务申请,只是服务本身不能完全通过网络完成而已。其次,从条文规定来看,要求侵权人以域名开展“相关交易”,强调交易的“关联性”,实际上是对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规定,正由于是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开展电子商务,因此,该类行为并不要求商标是驰名商标。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3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1)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2)……原告以被告申请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1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以域名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不要求证明受保护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但我们认为,不应该限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应该以是否可能发生相关公众混淆为核心要素,假如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同也不近似,但商标是驰名商标,仍然可能发生相关公众误认的,商标权仍然应该受保护。这也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正如在广州园艺珠宝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雅致公司“石头记案”中,法院判决说理中的解释所指出的那样。该案中,园艺公司成立日期是1993年5月7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工各种天然宝石、人造宝石以及石类装饰产品(涉证产品及原资料除外)。园艺公司是申请注册商标“石头记”的申请注册人,该注册商标证号为第1057071号,核定使用商品是第十四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园艺公司于1999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了国际域名www.famoustone.com。2001年12月26日,雅致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指向www.chinafamoustone.com。2001年12月27日,园艺公司通过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通用网址“石头记”,发现该通用网址已被雅致公司申请注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确认通用网址是否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以其是否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作商标性使用,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为判断标准。在通用网址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前提下,假如通用网址具有商标的功能,所指向的商品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时,一般应当确认通用网址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如通用网址所指向的商品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是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并且申请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不损害驰名商标利益,一般不确认通用网址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通用网址的申请注册人并非经营者,申请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也并非提供商品时,一般不确认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322]该案因原被告双方的经营领域有交叉,构成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而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但法院的观点已经非常明确,假如双方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不相同或近似,但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损害驰名商标利益,仍然有构成商标权侵权的可能。
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域名、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能够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能够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不再使用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即达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目的,可是,假如商标权人自己也必须通过该域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其本身又有这种要求,则能够要求判决容许其使用注册域名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域名,但法院一般不愿意判令商标权人使用域名,更不会直接判决域名归注册商标权人所有。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红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案中,原告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女装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BELLVILLES”“贝拉维拉”商标,被告杨晓红申请注册了网络域名www.bellvilles.com,但并未使用。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杨晓红申请注册、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的行为对其所有的“BELLVILLES”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侵权;(2)判令杨晓红停止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并注销该域名;(3)判令www.bellvilles.com域名转归贝拉维拉公司所有;(4)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晓红承担。该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只是认定被告杨晓红停止使用并注销www.bellvilles.com域名。上海贝拉维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注册域名、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能够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与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假如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则能够不必判令由原告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完全能够在被告注销域名后,再向注册域名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